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3.24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3.24
  • 實施時間:1988.03.24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7〕55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再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對新罪判處有期徒刑。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執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參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號批覆的精神辦理,即在對新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前罪所判處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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