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可否縮短其考驗期限的電話答覆》在1992.01.11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可否縮短其考驗期限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1.11
- 實施時間:1992.01.1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審監文字(1991)第18號《關於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可否縮減其考驗期限的請示》收悉。關於這個問題,我院1991年10月10日《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除有特殊情況,經假釋的罪犯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請你院按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