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06月30日發布,自2015年0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6月3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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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達文書案件
1.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協助台灣地區兩級法院送達文書案
2.江西南昌西湖區法院協助台灣南投地院送達文書案
3.黑龍江高院協助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達文書案
4.廣東東莞中院協助台灣新北地院送達文書案
5.福建福州中院請求台灣法院協助送達文書案
(二)調查取證案件
6.京黑豫粵法院協助台灣台中地院就一詐欺案調查取證案
7.滬蘇瓊法院協助台灣台中地院就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調查取證案
8.北京高院協助台灣高等法院就一損害賠償事件調查取證案
9.福建莆田中院協助台灣士林地院就一詐欺案調查取證案
10.四川成都中院協助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一離婚事件調查取證案
11.內蒙古包頭中院請求台灣法院協助就一房屋買賣契約糾紛調查取證案
(三)罪贓移交案件
12.陝西西安中院向台灣地區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還財產案
13.廣東東莞中院向台灣地區被害人陳某某等17人返還財產案
(四)裁判認可和執行案件
14.林某某向江蘇蘇州中院申請認可台灣士林地院民事判決案
15.康某向重慶五中院申請認可台灣高雄地院民事判決案
一、
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協助台灣地區兩級法院送達文書案
--涉602名受送達人及1200餘件司法文書送達
(一)請求事項
2014年4月底和7月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先後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分兩批次提出的共涉1200餘件司法文書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台灣台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易字第358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4年度上易字第639號鐘某詐欺取財未遂案的一、二審刑事判決書。
(二)辦理情況
該文書送達系列案件涉及的受送達人602人分布在福建省64個縣市區,涉及一、二審送達司法文書總計1200餘件。為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文書送達工作,福建高院法官加班加點,逐件逐案核對司法文書,確定具體協助的64家基層法院,及時完成轉送。各協助基層法院收到材料後,均做到當日立案、早日送達、早日反饋。涉案受送達人數最多的協助基層法院需送達文書132件。因人口流動性大,許多受送達人的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難以一次完成送達,加之一些受送達人存在“厭訴”等排斥情緒及“簽收即是認可”的法律認識誤區,文書送達中所遇到的困難始料未及,但最終全省各協助法院經過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順利全面完成協助送達。該司法互助系列案件的送達成功率達73%,送達平均耗時15天,比兩岸司法互助協定確定的3個月時限縮短75天。
二、
江西南昌西湖區法院協助台灣南投地院送達文書案
--對同一受送達人9次協助送達
(一)請求事項
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先後9次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台灣南投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2014年度聲字第62號撤銷處分事件等裁定、判決書等司法文書給同一受送達人大陸居民王某某。
(二)辦理結果
江西高院根據台方提供的受送達人地址,將該案轉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協助辦理。送達人員先後9次對同一受送達人王某某進行了直接送達。其中,2013年送達4次、2014年送達3次,2015年送達2次,均成功完成送達。
三、
黑龍江高院協助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達文書案
--盡力查找外出受送達人
(一)請求事項
2013年8月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號離婚事件法庭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給受送達人大陸居民艾某。
(二)辦理情況
黑龍江高院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予以協助。向陽區法院在送達過程中發現,受送達人已經離開台方提供的送達地址搬遷至上海,且該送達地址並無受送達人法定代收人可代收。黑龍江高院了解到上述情況後,秉承盡最大努力予以協助的精神,開始在受送達人熟識的人群中多方多次尋找受送達人的在滬地址及聯繫方式。最終從受送達人一名同學處獲得其手機號碼,與受送達人取得了聯繫。考慮尋找受送達人已經花費不少時間,為提高效率,減少周轉環節,黑龍江高院決定直接以法院專遞方式將受送達人告知的在滬地址作為實際送達地址將相關文書予以送達,最終於2013年11月13日成功送達。
2014年1月3日,黑龍江高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再次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號離婚事件法庭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書給受送達人,黑龍江高院採取相同送達方式,於2014年1月11日予以成功送達。
四、
廣東東莞中院協助台灣新北地院送達文書案
--地址不明仍盡力協查並成功送達
(一)請求事項
2014年5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台灣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訴字第179號返還欠款事件判決書給受送達人大陸居民曾某某。
(二)辦理情況
廣東高院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協助。東莞中院收到材料後,立即赴台方提供的送達地址進行直接送達。但到達該地址送達時發現,該檔口已經轉讓,不再由曾某某經營。承辦法官經向現經營者了解詢問,同時連續幾天向附近商戶、商場管理處進行諮詢,經過法院主導多方努力尋找,終於獲得曾某某的聯繫電話。在取得聯繫後得知,曾某某現經營地址在廣州市蘿崗區。為儘快完成送達,體現高效、便民的原則,東莞中院承辦法官直接赴廣州找到曾某某,在確認其身份後,於2014年6月16日將有關文書直接送達給了曾某某。
五、
福建福州中院請求台灣法院協助送達文書案
--台灣法院協助大陸法院成功送達
(一)請求事項
2013年7月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向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發出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向台灣居民郭某某、倪某某及喬福塑膠(福州)有限公司送達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倪某某訴被告郭某某、倪某某及第三人喬福塑膠(福州)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開庭傳票等相關司法文書。
(二)辦理結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根據福州中院提供的受送達人的地址,及時完成了向3名受送達人的送達,其中向2名被告直接送達,向1名被告暫存送達。本案有2名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福州中院遞交了授權委託書、答辯狀以及證據材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成功完成送達並及時反饋,有力地促成了該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成功審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六、
京黑豫粵法院協助台灣台中地院就一詐欺案調查取證案
--多地法院和多家銀行共同協助完成電信詐欺案取證
(一)請求事項
2014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第1030056467號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2014年度易字第947號詐欺案件之相關材料,請求協助查詢20個銀行賬戶的開戶人基本資料、賬戶交易明細表,並依賬戶交易明細表內匯款記錄,調取被害人匯款時所填之匯款單,查明被害人為何人,並製作筆錄。
(二)辦理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台方請求書後,經審查發現,該案涉及一起跨境電信詐欺案,據台方起訴書所述,被告人江某某作為詐欺犯罪集團內的“車手”,使用20張大陸銀聯卡,通過台灣地區的ATM機大量領取詐欺被害人匯入人頭賬戶之款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人涉嫌詐欺向台灣台中地院提出刑事檢控。
根據台方提供的涉案信息,案涉的銀行賬戶較多,但僅有各銀行卡的類別銀行名稱,而無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相關信息。為確定具體協助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協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首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協助查詢確定涉案20個銀行賬戶所涉及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而後根據開戶銀行名稱所在地將有關材料轉送北京、黑龍江、河南及廣東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協助。
北京高院在協助調查所涉12個銀行賬戶過程中,首先根據已經確認的12張銀聯卡分別歸屬於北京市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以及北京農商銀行等8家銀行,前往該8家銀行查到開戶人信息資料、聯繫電話以及該銀聯卡涉案期間的所有賬戶往來明細。然後通過銀行預留的開戶人聯繫方式,承辦法官分別與12名開戶人一一進行電話聯繫,但僅聯繫到1名開戶人劉某。其他開戶人的電話經多次撥打或者無人接聽、或者無法接通、或者已停止使用,對此,承辦法官一一作了工作記錄,並對唯一聯繫到的開戶人劉某,製作了調查筆錄。根據與涉案當事人劉某的談話內容、賬戶交易明細及北京地區無人報案的情況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應當是利用了劉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將從他人處騙得的贓款匯入到這些賬戶並迅速轉走。承辦法官在規定辦案期限內完成涉及北京地區的8家銀行賬戶資料的調查,並對12張銀聯卡的2271條信息進行分析,形成了《調查筆錄》、與各開戶人的電話聯繫《工作記錄》及《調查取證說明》等證據資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隨後,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和道里區人民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相繼通過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協助取得的證據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在收到取證結果後及時對台予以回復。
七、
滬蘇瓊法院協助台灣台中地院就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調查取證案
--多地法院協同完成取證
(一)請求事項
201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2011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相關材料,請求協助查詢台灣居民陳某某在大陸之資產明細及其在大陸開設賬戶於2008年9月18日之餘額為何。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再次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補充調查取證請求書,請求協助查詢台灣居民陳某某是否買受三亞某假日酒店之房屋。
(二)辦理情況
雖台方第一次請求查詢事項較為寬泛,但據台方在其所附材料的“民事申請調查證據暨答辯狀”中提供的陳某某在大陸的財產線索(包括不動產及銀行賬號),本著盡力協助和儘可能協助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確定協助法院,並於2014年1月13日分別向上海、江蘇、海南三地高級人民法院轉送相關材料。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將台方補充調查取證請求書轉送海南高院。在協助中,因上述財產線索涉及多個銀行賬戶且互有交織,滬蘇瓊三省市有關法院本著通力合作、盡力協助精神,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協助。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及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其調取的證據材料或查詢結果按照程式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於2014年5月16日將有關人民法院取得的全部證據材料回復台方。
八、
北京高院協助台灣高等法院就一損害賠償事件調查取證案
--協助調取證據材料達500多頁
(一)請求事項
2014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台灣高等法院20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4號損害賠償事件相關材料,請求協助查明北京市和睦家醫院於2009年8月14日是否有名為王某某之病患死亡,並檢送死亡證明書或病例供參。
(二)辦理情況
北京高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轉送的上述材料後,及時先行電話聯繫北京市和睦家醫院醫務處,經詢問了解到該院確有台灣高等法院調查取證請求書所描述的名為王某某的病患,其死亡證明書以及病例材料存放在該院檔案處。為了儘快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北京高院承辦法官前往和睦家醫院調查取證。因病例資料龐雜,且部分內容如病房查房記錄表等無需調取,承辦法官遂與和睦家醫院檔案處、醫務處工作人員共同對相關資料予以甄別、調取。經過幾天的工作,共調取死亡證明書和病例資料等總計500多頁。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在收到取證結果後及時對台予以回復。
九、
福建莆田中院協助台灣士林地院就一詐欺案調查取證案
--及時規範完整協助取證
(一)請求事項
2013年9月9日及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分別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調查取證請求書、補充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的2013年度易字第222號詐欺案件相關材料,請求協助取得相關筆錄、鑑定報告、現場照片等眾多證據材料。
(二)辦理情況
該案涉及台灣地區民眾矚目的胡某某斷掌騙保案。胡某某系台灣地區居民,先後向台灣地區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平安險後,於2011年11月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某處,持購買來的斬骨刀自殘左手手掌。胡某某向台灣地區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認為胡某某涉嫌製造保險意外事故並詐領保險金,故拒絕理賠並報警。
福建高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轉送的台方請求書及相關材料後,立即指派專人指導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辦理。莆田中院辦案法官克服本案涉及取證單位眾多、調查事項龐雜及本身結案繁忙的困難,連續加班加點,在規定辦理的時間內針對台方請求調查的具體事項,逐一調取了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報告、現場相片等在內的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共392頁。調取的證據材料全面、規範、完整,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圓滿完成了協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在收到取證結果後及時對台予以回復,胡某某最終因自殘騙保而被台灣方面繩之以法。
十、
四川成都中院協助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一離婚事件調查取證案
--盡心盡責細緻協助取證
(一)請求事項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的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號離婚事件相關材料,請求確定所附材料結婚證上照片是否為岳某某本人,如不是其本人,請求確認照片上的人是何人及其現住所地。
(二)辦理情況
台方此次請求協助調查取證與之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助台方送達此案文書回復情況密切相關。2014年8月10日,四川高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收到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送達文書請求,請求協助送達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號離婚事件司法文書給受送達人大陸居民岳某某。在協助文書送達過程中,岳某某稱其從未與台灣地區的任何人結婚,並拒絕簽收相關司法文書。四川高院遂將上述送達情況及時回復台方。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高院轉送的台方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材料後,經研究,決定先從台方所附公證書入手,承辦法官先赴成都市律政公證處(原四川省公證處)調取了涉案當事人結婚公證書檔案,包括結婚證複印件、岳某某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後前往四川省民政廳調取了涉案當事人結婚登記原始檔案,調取涉案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批表、岳某某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而後,承辦法官驅車200多公里到岳某某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調取了其戶籍證明、該局簽發的岳某某身份證複印件,同時在本地找到岳某某本人,就台方所提出的調查內容及涉及的相關問題對岳某某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取得了岳某某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並徵得岳某某同意在現場拍攝岳某某照片一張。承辦法官從岳某某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調取的岳某某身份證複印件照片與台方請求調查書中所附結婚公證書上照片(亦即四川省民政廳留存的結婚證照片)進行比對識別發現,兩照片上的女士為不同的人,即涉案結婚證上照片女方不是岳某某本人,對岳某某的詢問內容及本人現照亦可印證此點。至於台方所附材料中照片上的女方為何人,因信息有限協助法院無法進一步核實。四川高院將協助法院取得的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然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及時對台予以回復。
十一、
內蒙古包頭中院請求台灣法院協助就一房屋買賣契約糾紛調查取證案
--經台灣法院協助取證台方當事人主動應訴並達成和解
(一)請求事項
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向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發出調查取證請求書,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契約糾紛,請求台方協助提供台灣居民游某某的身份證編號及其詳細地址,並向其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相關司法文書。
(二)辦理情況
該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協助,全面完成了大陸法院請求事項,並於2014年6月4日及時完成了向受送達人的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於2014年6月15日收到台方回復材料。受送達人游某某接到大陸法院的文書後,專程從台灣趕到包頭參加訴訟,與原告王某某自行達成了庭外和解並實際履行,原告向法庭申請撤訴並被準許,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十二、
陝西西安中院向台灣地區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還財產案
--陝西法院第一起涉台罪贓移交司法互助案
(一)基本案情
該案系一起電信詐欺犯罪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棟等18人(均系台灣地區居民)在租賃的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租用網路電話,冒充台灣地區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工作人員,多次向台灣居民撥打電話,以其銀行賬戶涉案為由,騙取其銀行賬戶詳細信息實施詐欺。該犯罪集團分別於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後詐欺被害人台灣居民林某某、李某某新台幣總計109萬元(折合人民幣230711.45元)。西安中院經審理,在依法判處涉案被告人刑罰的同時,積極促成被告人部分退賠。
(二)辦理情況
根據判決已經確定的退賠及返還數額,西安中院在兩岸司法互助協定項下通過陝西高院報請,由最高人民法院協定聯絡人於2014年7月31日向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聯絡人作出訊息通報並提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請求。台方協助確認了涉案兩名台灣被害人的相關信息並經被害人簽署有關檔案反饋大陸法院後,西安中院據此於2015年3月23日將被告人已經退繳的贓款人民幣9900元(約合新台幣50000元)匯入兩名被害人在台灣開立的賬戶。
十三、
廣東東莞中院向台灣地區被害人陳某某等17人返還財產案
--廣東法院第一起涉台罪贓移交司法互助案
(一)基本案情
該案系一起電信詐欺犯罪案。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范裕榔夥同他人在東莞市接手管理珠海奇盛貿易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奇盛公司),從事電信詐欺活動。奇盛公司對外以電話推銷茶葉為名,先後糾集了40餘名台灣地區人員和40餘名大陸女子,在購得大量台灣居民個人信息資料後,通過冒充台灣地區檢察官、警察隊長、警員和醫院護士等身份,通過撥打電話方式進行詐欺。截至2009年10月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范裕榔等43名被告人(其中范裕榔等31人為台灣地區居民)共實際騙取19名台灣地區被害人錢款折合人民幣768萬餘元。本案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手段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在依法判處涉案被告人刑罰的同時,判決將隨案移送的贓款按比例退還被害人。
(二)辦理情況
根據判決已經確定的返還數額,東莞中院在兩岸司法互助協定項下通過廣東高院報請,由最高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聯絡人於2014年5月6日向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定聯絡人作出訊息通報並提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請求。台方協助確認了涉案19名被害人的相關信息(其中有1名被害人明確表示放棄受領相關款項,1名被害人下落不明),向有關被害人送達了大陸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退賠分配方案,17名被害人反饋了由本人簽名的財產返還信息表及有關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資料。東莞中院據此於2015年6月25日將17名被害人應受償款項人民幣19萬餘元(約合新台幣92萬餘元)匯入其在台灣地區開立的銀行賬戶。
十四、
林某某向江蘇蘇州中院申請認可台灣士林地院民事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3日,台灣居民林某某以台灣居民吳某某侵占股票款等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2013年9月23日,台灣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判決吳某某向林某某給付新台幣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訴訟費。該院出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20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已於2013年10月31日確定。
因本案涉及的被執行財產在江蘇省蘇州市,2014年6月9日,林某某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二)裁判結果
蘇州中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林某某提供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開庭通知的送達證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均由台灣公證部門公證,並經江蘇省公證協會證明,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上述證據證明吳某某經合法傳喚行使了訴訟權利、判決已生效。同時經審查也未發現該判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九條所列之不予認可情形,故應認可該判決的效力。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院於2014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
十五、
康某向重慶五中院申請認可台灣高雄地院民事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日,大陸居民康某與台灣居民黃某某在重慶市涉外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05年3月,黃某某以無法取得聯絡、未共同生活為由,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06年3月9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2005年度婚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判決準黃某某與康某離婚,訴訟費用由康某承擔。2014年3月24日,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2012年6月1日移撥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出具(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2005年度婚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已於2006年6月1日確定。
2014年5月22日,康某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台灣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二)裁判結果
重慶五中院審查認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黃某某離婚訴訟請求,在合法傳喚康某到庭應訴,且康某未在規定日期到庭參加言辭辯論的情況下,作出“準黃某某與康某離婚;訴訟費用由康某負擔”的判決,並於2014年3月24日出具該判決業於2006年6月1日已生效的確定證明書。根據該案證據,可以確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康某離婚糾紛一案於2006年3月9日作出的2005年度婚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的真實性,且該判決不具有依法不予認可的情形。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院於201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內容為“準黃某某與康某離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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