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涉民生執行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01月24日發布,自2017年01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涉民生執行典型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7年0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1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姜海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擅自處理法院查封財產,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雙方當庭達成和解協定並實際履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7日,姜海龍駕校雇員任瑞國駕駛駕校所有的吉A7A855號大型普通客車載學員于洋等人,沿30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639公里處,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駛入路左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吉J95117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於洋等人受傷。任瑞國負事故全部責任。于洋經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診斷為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側骨折、腹部閉合性損傷、脾臟周圍血腫、局限性腹膜炎、雙腎周血腫,住院治療37天,共發生各種費用合計287890.52元,姜海龍在於洋住院期間支付了104500元,其餘183390.52元,雙方未能自行解決,于洋遂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農民初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于洋11000元。二、姜海龍、劉景志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于洋醫療費、一伙食費、鑑定費、二次手術費等總計172390.52元。判決生效後,保險公司自動履行了給付義務,姜海龍、劉景志未能自動履行。于洋於2015年3月10日向農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農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15年3月31日向被執行人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查封了被執行人姜海龍名下兩台轎車(一台現代、一台捷達)的車籍。2015年6月30日因被執行人姜海龍既不履行義務,亦不申報財產,對其實施了拘留,拘留時在其衣袋內搜出人民幣3000元。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定,被執行人拘留被釋放後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30000元。被執行人姜海龍被釋放後,未履行和解協定,農安縣人民法院欲對查封其名下的兩台轎車進行評估拍賣時發現已被其轉賣一台,遂於2016年5月3日對其實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時,姜海龍極不配合,聲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此次拘留期屆滿後,姜海龍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後申請執行人于洋於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請執行人于洋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姜海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該院經審查後於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對姜海龍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姜海龍認罪態度較好,主動提出和解一次性給付150000元,並當庭履行完畢。姜海龍的認罪悔罪表現,取得了于洋的諒解,于洋當庭要求撤回自訴申請,農安縣人民法院當庭準許自訴人于洋撤訴,釋放了被告人姜海龍。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後仍不思悔改,擅自轉賣法院查封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完全履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以自訴方式啟動追訴程式,最終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案例2:
楊玉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
(一)基本案情:
楊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長期從事個體裝修,長期聘請農民工朱新忠、薛道慶、楊洪剛、袁金玉、韓必立、歷鎖等人為其打工。楊玉道因拖欠上述6人勞動報酬20餘萬元發生糾紛。上述6人分別訴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該院於2014年10月15日分別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楊玉道於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別償還朱新忠3.85萬元、薛道慶4000元、楊洪剛3.1萬元、袁金玉1萬元、韓必立1.8萬元。該院又於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楊玉道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歷鎖12萬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同年2月11日向楊玉道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楊玉道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報告本人財產狀況。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於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債務5.075萬元達成執行和解協定。楊玉道除執行1.1萬元外,餘額3.975萬元及第二期債務5.075萬元未執行。楊玉道長期從事建築裝修業務,其擁有位於老河口市洪山嘴鎮洪山嘴村2棟2間三層樓房。
歷鎖於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2015年8月8日向楊玉道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楊玉道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報告財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15日對楊玉道實施司法拘留15日,但楊玉道在法院對其拘留後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將楊玉道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楊玉道被逮捕後,與歷鎖協商自願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鎮洪山嘴村1棟房屋抵清拖欠歷鎖的全部勞動報酬,同時給朱新忠、薛道慶、楊洪剛、袁金玉、韓必立出具還款保證書,分期償還朱新忠等五人勞動報酬,上述被害人對楊玉道表示諒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玉道有執行能力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6年11月15日判決楊玉道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且未如實報告其財產情況,屬於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人民法院通過辦理拒執罪案件,既打擊了犯罪,又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3:
陳建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執行法院以涉嫌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後,
被執行人即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當即履行完畢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日16時50分許,陳建躍駕駛湘AB1329號重型普通貨車沿S308線由東向西從安化縣東坪鎮往馬路鎮方向行駛,行至柘溪鎮路口時,將諶席政停放在道路北側有效路面外的湘HP5450號機車撞倒,造成諶席政嚴重受傷(現下身癱瘓)。安化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3日判決:陳建躍賠償諶席政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18226元。
諶席政於2014年12月25日向安化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6300元銀行存款並依法扣劃,同時,查詢到被執行人陳建躍有2台貨車,車牌號碼:湘A29489中型普通貨車,湘AB1329重型貨車。執行人員多次到被執行人陳建躍住所地岳陽市湘陰縣、工作地長沙市、沅江市上門執行,陳建躍一直未見面,經調查了解,陳建躍完全有能力履行安化縣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其拒不履行,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16年8月1日,安化縣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拒執罪典型案件移送至安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安化縣公安局立案後立即對被執行人陳建躍進行網上追逃,不久在長沙市火車站將陳建躍抓獲後刑拘。8月22日,陳建躍的親屬及委託律師與諶席政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當即履行完畢,該案執行完畢。後檢察機關撤回對陳建躍的起訴。
(二)典型意義:
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以涉嫌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後,既能促使案件順利執結,同時可以使抗拒執行的行為人受到法律懲處,不僅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緩解執行難具有直接推動作用,而且對強化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應進一步暢通該類案件移送、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渠道,為解決執行難助力。
案例4:
廣西桂飄香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
--被執行人以經營困難為由拖欠勞動報酬,法院將其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一)基本案情:
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雲等四人因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至9月的勞動報酬13423.1元(劉建龍4330.6元、張朝英2961.9元、藍柳青3200元、蔡彩雲2930.6元),於2014年向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於2015年5月25日分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雲等四人的勞動報酬。但是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經營狀況欠佳為由,拒絕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雲等四人支付勞動報酬。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審查後於2016年5月24日以(2016)桂0202執746、747、748、749號案立案受理,並於2016年6月1日向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內履行。2016年7月26日,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向該院報告稱,其經營狀況不佳且有股權糾紛(另案)拒絕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該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情況多次、反覆進行查詢,但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為執行本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該院執行員到達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註冊登記地柳州市柳石路382號進行調查。經核查,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註冊地生產場所系向柳州市建益電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賃的廠房,現僅有辦公室人員留守。本案執行因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而陷入困境。2016年10月30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6年11月15日,本案投訴人向該院報告稱,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商場進行產品展銷。得知此線索後,院黨組高度重視,2016年11月16日即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志勇進行約談,但黃志勇仍然表示公司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履行。因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雲等四人支付工資的義務,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對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志勇作出四案共罰款計8萬元的決定(每件案件罰款2萬元),黃志勇當即表示願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黃志勇向劉建龍、張朝英、藍柳青、蔡彩雲等四人支付勞動報酬總計13423.1元。至此,(2016)桂0202執746、747、748、749號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廣西桂飄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四案執行完畢。
(二)典型意義:
追索勞動報酬與民眾生計休戚相關,此類案件的執行也一直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重心和難點。部分被執行人心存僥倖,利用無自有房屋、財產情況難以核查的客觀情況,以公司經營困難為藉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但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理由。本案的順利執結表明,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僥倖,抗拒、逃避執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5:
張可嘉追索醫療費用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
法院加大財產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順利執結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年僅6歲的張可嘉在輔導班學習舞蹈,在一次練習後下腰動作時蹲倒,下肢疼痛無力,難以站立,經醫院和司法鑑定所鑑定屬於脊髓二級傷殘,東阿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東少民初字第15號判決書,判決朱紅梅與李文才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殘後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932615.54元。
案件判決後,兩被告未按期履行義務,張可嘉及其代理人於201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後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在賠付61520元後未再繼續履行義務。執行人員依法在網路查控系統及其他金融機構中查詢了兩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查詢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及車管所,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工資並查封了被執行人一處房產。同時,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其失信信息投放在縣中心的一處電子螢幕上,每天滾動播出。因被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兩被執行人倍感懲戒壓力,2016年6月15日,兩被執行人來到法院,在執行人員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定,將房產過戶於張可嘉父親名下,另外一次性給付現金30萬元,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的順利執結是法院依法運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結果,通過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加大對被執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懾力,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在破解執行難方面具有典型性。
案例6:
杜開均申請執行四川科茂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法院將其列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促使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
(一)基本案情:
杜開均於2013年3月底到四川科茂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從事泥工工作,系泥工班班頭。2014年4月13日,杜開均在科茂公司九樓工地施工過程中,右手被電切割機割傷。2015年3月,經瀘州市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8月,瀘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杜開均傷殘等級為七級,無生活自理能力。由於杜開均在科茂公司上班期間,該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科茂公司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杜開均發生糾紛,並於2015年10月經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科茂公司承擔杜開均工傷保險待遇總計226496.5元。2015年11月,科茂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3月,瀘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521民初142號判決:杜開均因工傷致七級傷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總計211496.5元,由科茂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科茂公司不服該判決,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6年6月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因科茂公司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義務,2016年7月,杜開均向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瀘縣人民法院立即開展執行工作,通過“點對點”、“總對總”系統進行查控,發現被執行人賬戶僅餘7000元;核查工商、不動產等登記情況,均未發現可執行財產線索;承辦法官找到被執行人並向被執行人下達財產報告令,要求其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義務,釋明拒不執行可能帶來的失信懲戒後果,但被執行人報告仍無財產。為此,承辦法官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凍結被執行人賬戶。2016年11月30日,在瀘縣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執行人科茂公司與申請人杜開均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定,科茂公司支付150000元,其餘款項杜開均予以放棄。12月1日,杜開均終於領到第一筆工傷保險金110000元。另外4萬元工傷保險金,被執行人於12月5日支付申請執行人。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工傷保險執行案件,此類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多為弱勢群體,經濟困難,被執行人拒不支付工傷保險的行為,會使申請執行人陷入困境。本案通過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對其商譽形成壓力,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