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在2001.1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序號 | 司法解釋名稱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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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覆 | 1951年6月14日東法編字第2842號 | 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替。 |
2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繫處理的通報 | 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號 | 情況已改變,實際上已經失效。 |
3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轉知蘇聯廢除蘇聯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禁令 | 1954年6月14日〔54〕辦秘發字第87號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
4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蘭法院對雙方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僑民的離婚判決在中國是否有法律效力問題的復函 | 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號 |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代替。 |
5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籍的朝鮮族公民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號 | 已被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代替。 |
6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判決可以直接寄給在香港的當事人的批覆 |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號 | 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1999〕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司法解釋代替。 |
7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公民要求與已回國的日本人離婚問題的復函 | 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號 | 已被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代替。 |
8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淑芬與黃正寬離婚一案的批覆 | 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第60號 | 主要內容與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不相符。 |
9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玉琴與山田良離婚問題的批覆 | 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號 | 與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發布的外發〔1992〕8號《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不相符。 |
10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1983年12月30日〔83〕法經字第8號 |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代替。 |
11 | 1985年2月16日法(經)〔1985〕3號 | 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修正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代替。 | |
12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駐外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聘請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批覆 | 1985年3月28日〔1985〕民他字第5號 |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
13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籍當事人委託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駐我國領事館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可否允許問題的批覆第一條 | 1985年6月8日〔85〕民他字第3號 |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
14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 | 1985年11月6日法經復〔1985〕53號 | 與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不相符。 |
15 | 1987年6月29日發布 |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代替。 | |
16 | 1987年12月31日〔1987〕民他字第24號 | 已被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修正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代替。 | |
17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的批覆 | 1990年8月28日法民復字〔1990〕12號 |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代替。 |
18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 1992年2月9日法發〔1992〕3號 |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代替。 |
19 | 最高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 | 1992年11月18日法發〔1992〕37號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20 | 1995年12月7日〔1995〕交他字第7號 |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