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目錄中所有應廢止的司法解釋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序 號 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華僑買賣國內房屋問題的批覆
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正貴與林作信、江妙法房屋買賣關係如何確認的批覆
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號
同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租賃契約在履行期間發生爭執新訂立協定在辦理公證時一方反悔並拒絕簽字、領受公證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7年1月19日(1986)民他字第122號
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錫麟捐贈給國家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該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已被契約法相關內容所替代。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定簽訂後一方是否可以翻悔問題的復函
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經濟契約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1984)法辦字第128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契約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法(經)發〔1987〕20號
同上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法(經)發〔1987〕27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1993年9月13日法經〔1993〕195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5年4月2日法發〔1995〕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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