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17日發布,自2001年10月26日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7號》宣布自2013年4月8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17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
- 當前版本:2013年4月8日廢止
發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解釋全文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9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