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是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批覆。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0日發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經《法釋〔2013〕7號》宣布於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2年4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
  • 當前版本:2013年4月8日廢止
發布信息,批覆全文,修訂信息,

發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批覆全文

最高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該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批覆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屬於刑法規定的“易燃易爆設備”。行為人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釋〔2013〕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8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第十批)
序號:44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發文日期、文號:2002年4月10日法釋〔200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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