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的通知在2000.12.2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12.28
  • 實施時間:2000.12.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工作,解決賠償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保證《國家賠償法》的統一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法律文書進行了修改和增補。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賠償工作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各地執行。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特通知如下:
一、積極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是這次修改完善《賠償工作規定》的重要出發點和指導原則。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從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穩定,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切實重視賠償工作、積極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堅決克服怕賠思想和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影響檢察機關聲譽的錯誤觀念,積極受理,依法立案,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賠償申請不予受理,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案件不予立案。
二、認真審查,嚴格把好確認關。確認是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之前的重要審查程式,必須認真區分不同情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對於《賠償工作規定》第七條“以確認論”的九種情形,只要當事人提出賠償申請,必須進入賠償程式辦理,不允許再行確認,更不允許拖著不辦。對於證據不足案件的確認,要區分不同情況,該確認的要依法確認,不允許以確認為藉口一律不予確認。
三、嚴格依照賠償程式,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負責,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程式辦理案件,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要及時作出賠償決定,不得逾期不作答覆。該賠償的一定要賠,不能在賠償範圍、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上打折扣。對不屬於賠償範圍但檢察機關確有違法行為的,要通過善後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四、認真負責地做好賠償決定的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要都不折不扣地認真執行,確保落到實處。對於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當事人財產,一旦作出返還決定,就要立即執行,決不含糊。一時返還有困難的,要主動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並積極想辦法予以返還。
五、《賠償工作規定》下發前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按原《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辦理。
各地在執行《賠償工作規定》中,應加強調查研究,對重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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