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決定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11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13.03.01
  • 實施時間:2013.04.08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2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現於公布,自2013年4月8日期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決定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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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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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新明確│ 1998年6月12日高檢發  │ 該通知的內容已在2008年 │
│ │ 監所檢察部門辦案範圍的通知│ 監字[1998]2號  │ 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 │
│ │ │ │ 發<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 │ │ │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
│ │ │ │ 法>和<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
│ │ │ │ 檢察辦法>的通知》中作出明│
│ │ │ │ 確規定。 │
├─────────────┼──────────────┼──────────────┼──────────────┤
│ 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生效的│ 1999年9月10日高檢發  │ 民事訴訟法對抗訴範圍已作出│
│ │ 中止訴訟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訴│ 研字[1999]13號 │ 明確規定。 │
│ │ 的答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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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 1999年10月11日高檢 │ 該批覆不再適用。 │
│ │ 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 發研字[1999]20號 │ │
│ │ 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 │ │
│ │ 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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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 2000年3月14日高檢發  │ 該批覆的內容已在2002年 │
│ │ 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 研字[2000]7號  │ 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
│ │ 為的法律使用問題的批覆 │ │ 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 │ │ │ 的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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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 2000年12月28日高檢 │ 通知依據已被2010年11 │
│ │ 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 發刑申字[2000]1號  │ 月《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
│ │ 作規定》的通知 │ │ 規定》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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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將刑│ 2001年1月2日高檢發訴 │ 刑事訴訟法對相關內容已作出│
│ │ 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字[2001]2號  │ 明確規定。 │
│ │ 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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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 2003年7月3日高檢發研 │ 該規則已被2009年10月 │
│ │ 事規則 │ 字[2003]9號  │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
│ │ │ │ 和工作規則》所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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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印│ 2005年1月18日高檢辦  │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檢  │
│ │ 發《民事行政檢察廳關於貫徹│ 發[2005]2號  │ 察院關於完善抗訴工作於植物│
│ │ <關於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 │ 犯罪偵查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
│ │ 理案件偵查分工的通知>認真│ │ 制的規定》對相關內容已作出│
│ │ 做好查辦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 │ 明確規定。 │
│ │ 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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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 2005年11月9日高檢發  │ 2010年11月《人民檢察 │
│ │ 院辦理刑事賠償確認案件擬作│ 刑申字[2005]年1號  │ 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取消了│
│ │ 不予確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 │ 檢察機關刑事賠償確認程式,│
│ │ 察院批准的規定 │ │ 該規定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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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行賄│ 2006年3月4日高檢發預 │ 該規定已被2009年6月《  │
│ │ 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 字[2006]1號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
│ │ │ │ 檔案查詢工作規定》所替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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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 2007年1月30日高檢發  │ 刑事訴訟法對辦案期限問題已│
│ │ 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 偵監字[2007年]4號  │ 作出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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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和聯合其他單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11件司法解釋性質檔案予以廢止。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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