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在1995.12.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於十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為保證各級人民檢察院正確貫徹執行《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決定》是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和發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它的頒布施行,對嚴懲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保證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及時組織廣大檢察幹警認真學習《決定》,全面、準確理解和領會《決定》的立法精神及每一條款,在辦案中正確適用法律。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決定》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要進一步提高對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性的認識,繼續把深入查辦《決定》規定的有關犯罪案件作為當前檢察機關的重點工作之一。對《決定》中規定的下列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直接立案偵查: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第五條規定的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案件;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案件。
三、要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繫和配合,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犯罪案件,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案情,核查證據,依法做好批捕、起訴工作。
四、要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密切與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作,積極協助稅務機關做好追繳稅款的工作。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要注意查清與案件有關的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問題,予以追究。
五、根據《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決定》實施前發生尚未處理的案件,應按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決定》實施後發生的案件,應按《決定》的規定辦理。
依照《決定》辦理的犯罪案件,其數額標準,在有關司法解釋重新規定之前,與《決定》的有關規定不相違背的,可以參照199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時,按新的規定執行。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決定》的過程中,要注意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積累經驗,對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意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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