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覆》在1996.06.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6.07
- 實施時間:1996.06.0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6〕40號“關於代他人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自己未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為他人經營活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