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三項法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三項法律的通知》在1991.04.1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三項法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1.04.17
  • 實施時間:1991.04.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簡稱《代表法》,1992年4月3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簡稱《工會法》,自1992年4月3日起施行)。
這是三項重要的基本法律,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法律。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幹警認真學習,大力宣傳,並嚴格執行。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嚴格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特通知如下:
一、《代表法》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出對本級人民檢察院的質詢和對檢察機關工作進行視察等規定,是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需要,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發揮作用,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的法律依據。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辦事,熱情接待人民代表對檢察機關工作的視察,虛心聽取、認真處理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被質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視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質詢案,依照法律規定妥善辦理,並及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在積極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覺地使檢察工作置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之下。
二、婦女的法律地位,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和進步。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不僅受到黨和國家的一貫重視,也受到廣大婦女和人民民眾的深切關注。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及婦女權益的案件中要認真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的原則,依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拐賣、綁架婦女,非法拘禁、剝奪、限制婦女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對殘害、虐待、遺棄婦女,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暴力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和其他侵害婦女權益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及時懲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財產權益、勞動權益要依法予以保護。
三、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工會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更為重要。《工會法》的頒布施行,對工會組織的活動提供了保障。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保護工會的正常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代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的過程中,遇到問題要認真研究,注意總結經驗,並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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