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進一步加強辦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進一步加強辦案工作的通知》在2001.04.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進一步加強辦案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1.04.30
  • 實施時間:2001.04.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部署在全國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的工作部署,迅速行動,積極參與這項工作,運用檢察職能,依法及時批捕、起訴了一批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順利深入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證。根據高檢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現對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進一步加強辦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作出的兩個重要戰略決策,對於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證“十五”計畫目標的順利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江澤民總書記、朱鎔基總理在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學習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工作會議檔案,深刻認識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來,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按照全國檢察長會議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參加“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在抓緊抓好“嚴打”鬥爭的同時,把積極參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檢察工作的重點,進一步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檢察機關最重要的職責就是要充分運用檢察職能,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犯罪活動。各級檢察機關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辦案工作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犯罪活動。要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繫,及早掌握查獲違法犯罪案件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要主動建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防止以罰代刑、放縱犯罪現象的發生。對已經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緊審查,及時批捕、起訴。對重大案件,上級檢察院要實行掛牌督辦,落實責任人,保證從重從嚴懲處。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在近期與有關部門配合,結合“嚴打”鬥爭,公捕公判一批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抓住重點,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當前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點,是要緊緊抓住直接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幾類突出問題,主要包括:以食品、藥品、農資、棉花、拼裝汽車等為重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以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標和轉包為重點,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以查處偷稅、騙稅、非法減免稅特別是走私犯罪為重點,強化稅收征管;以查處地方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為重點,打擊地方保護主義;以清理壓縮集中經營場所,查處非法經營的“網咖”、“遊戲機房”為重點,整頓文化市場。各級檢察機關要圍繞上述工作的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打擊犯罪的重點,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批捕、起訴工作。當前,要集中力量批捕、起訴一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偷稅、騙稅、非法減免稅、串通投標、非法經營等犯罪大案要案,並配合法院快審快判,以震懾犯罪,振奮民心,推進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深入開展。
四、貫徹從重從嚴方針,加快辦案進度。對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要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嚴懲治的方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此類犯罪案件,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就要及時批捕;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在逃一時不能到案,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從犯,要依法批捕、起訴。對於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要製作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詳細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有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製作《要求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商請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
五、嚴肅查辦相關的職務犯罪案件。對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現的與經濟犯罪相交織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線索,檢察機關要堅決依法立案查處。對於公安機關已立案一併偵查的,檢察機關要及時介入偵查,並列為重點,加快批捕、起訴。
六、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制,狠抓落實。各級檢察機關領導同志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辦案工作的指導,加強對重大案件的督辦,及時協調重大疑難案件的辦理工作。要加強信息工作,對參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大部署、辦案進展情況和重大典型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等,要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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