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答記者問是在2006年07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6年07月26日
  • 效力級別:xg0401
  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就檢察機關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修訂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立案標準,依法推進反瀆職侵權工作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這次修訂並公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下稱《立案標準》)的背景是什麼?
答:這次修訂並公布《立案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保持反瀆職侵權工作和司法解釋工作與時俱進的體現。《立案標準》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下稱"試行標準")的繼承、完善和發展。高檢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並施行至今的"試行標準",對於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反瀆職侵權職能,懲治和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該"試行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需要。一是立案標準要適應法治建設的新發展。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此相應,在法治建設領域,"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正式載入憲法,大量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相繼完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趨完善,法治建設成果豐碩。因此,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和司法解釋工作必須緊跟時代步伐,充分體現法治發展的新成果,在司法實踐中將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具體化。二是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修訂試行標準。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在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在國家權力配置和運行的許多領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呈現出很多新的表現形式,客觀形勢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對試行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三是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大量具體問題急需通過修訂試行標準加以解決。試行標準有的條款過於籠統,致使許多犯罪無法得到有效查處,修訂試行標準已成為司法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迫切要求。可以說,高檢院根據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訂完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試行標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保持反瀆職侵權工作和司法解釋工作與時俱進的一項重大舉措。
問:修訂並公布《立案標準》的意義何在?
答:這次公布的《立案標準》,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管轄的42種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案標準,涉及國家權力運行的各個領域,是近年來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檢察機關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貫徹中央關於反腐敗查辦職務犯罪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體現,也是檢察機關準確把握黨和國家刑事政策與立法精神、結合司法實際和辦案需求的體現,符合當前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實際。因此,《立案標準》是檢察機關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嚴厲打擊各類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依據和有力武器,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大辦案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深入推進反瀆職侵權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立案標準》,讓廣大人民民眾進一步了解瀆職侵權犯罪及其立案標準,必將獲得人民民眾更好的監督和支持,必將更好地保障公正司法和促進依法行政,必將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問:《立案標準》的修訂堅持了哪些原則?
答:《立案標準》的修訂過程,是一個不斷探討立法原意和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過程,也是一個發揚民主和科學論證的過程。高檢院在歷時兩年的修訂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司法解釋必須遵循的準則。立案標準的制定嚴格遵循了法律的原意。二是便於操作原則。儘可能地避免籠統和原則性的表述,儘可能地作出明確、具體、細化的規定。三是統一協調原則。高檢院多次召開不同層次、不同規模的專家和行政執法部門研討論證會,並廣泛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級檢察機關的意見。可以說,《立案標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立案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刑法》第九章、第四章及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總計42個具體罪名。在《立案標準》修訂中,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試行標準,並對司法實踐中認識分歧較多、長期困擾和制約反瀆職侵權工作發展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規定,這些修訂內容主要涉及瀆職犯罪主體範圍的界定、經濟損失的認定、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細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標準的確定等方面。可以說,這些修訂內容更加嚴密了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
問:瀆職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案標準》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瀆職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由於1997年《刑法》沒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試行標準也沒有作出解釋,致使瀆職罪主體問題成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突出問題。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公務員法》,為界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了法律依據。《立案標準》立足於上述立法原意,既吸收司法實踐的新鮮經驗,又借鑑法治發展的最新成果,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這一規定,上述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同時,根據法律解釋原理,對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侵權犯罪的主體,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問:《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種犯罪,《立案標準》如何體現該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後果呢?
答: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是兩種常見的、典型的瀆職犯罪,都必須以一定後果的發生作為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精神,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和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都是這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試行標準"雖然對此作了規定,但是對於"重大損失"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強,也沒有區分公共財產損失和個人財產損失。對此,《立案標準》作了重大調整,一方面,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進一步細化,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數額的應予立案。這些規定,是對刑法所保護的"人民利益"的具體化,體現了對市場經濟主體保護的平等性,符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憲法精神,也是對"執法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具體詮釋。
問:《立案標準》對侵權犯罪有什麼新的規定?
答:保障人權尤其是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始終是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內容。與試行標準相比,《立案標準》更加突出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一是《立案標準》重視把握刑法精神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並注重將其落實到具體條款中;二是對試行標準中"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表述予以明確化。《立案標準》以列舉的方式,對"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侵權手段作出了明確、細化的表述,既是司法實踐的現實反映,也是保護人權、促進公正執法的必然要求,必將更加有利於檢察機關加大對侵權犯罪的懲治力度。
問:《立案標準》公布後,檢察機關將採取哪些措施予以施行?
答:為確保《立案標準》順利施行,檢察機關近期將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組織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立案標準》。《立案標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據和執法標準。各級檢察機關將抓緊組織廣大幹警深入學習、全面領會,做到人人都能熟練適用立案標準。二是多措並舉,廣泛宣傳《立案標準》。各級檢察機關將採取進機關、入社區、下鄉鎮等形式,組織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活動,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了解瀆職侵權犯罪及其立案標準,進一步強化控告和舉報工作,調動廣大人民民眾同瀆職侵權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從而拓寬瀆職侵權案源渠道。同時,要突出重點,對瀆職侵權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部位,加大宣傳力度,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分了解,使《立案標準》起到預防犯罪和移送案件線索的作用。三是各級檢察機關要在貫徹執行《立案標準》上下功夫。要結合當前我國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際,積極做好《立案標準》與試行標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未結案件,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和刑法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好繼續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要在受理偵查新的瀆職侵權案件時,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維護其嚴肅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在當前正在開展的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要以《立案標準》的公布為契機,深入推進專項辦案工作,深入推進反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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