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關於整頓各類檢察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關於整頓各類檢察室的通知》在1993.07.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關於整頓各類檢察室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7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為適應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需要,自1982年以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基層試點設定檢察室。實踐表明,鄉鎮、稅務檢察室的設定,為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探索了一條新的途徑,為保護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檢察室設定的範圍過寬、過濫;管理工作薄弱;檢察室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低,不能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根據中央領導有關指示精神,有必要對各類檢察室進行一次整頓。現提出如下整頓意見:
一、重點發展鄉鎮檢察室。檢察機關在鄉鎮有重點地設定檢察室,實踐證明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對及時受理人民民眾的舉報、控告和申訴,緩解“告狀難”的狀況,及時查處發生在農村中的貪污、賄賂及其它犯罪案件,保護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基層政權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檢察機關要繼續把設定和發展鄉鎮檢察室作為加強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編制在50人以上的基層檢察院,以及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多設一些。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並注意總結經驗,使之健康發展。
二、鞏固和完善稅務檢察室。稅務檢察室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偷稅、抗稅和騙稅案件的業務機構,它對加強稅收工作的執法監督,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有著重要作用。因此,要鞏固地方各級檢察院設定的稅務檢察機構,充實骨幹力量,嚴格依法開展工作。稅務檢察室主任應由檢察院的檢察員擔任;由稅務機關配備的稅務檢察室幹部,應先經過檢察業務培訓,並根據其德才表現任命為助理檢察員或書記員,專門從事稅務檢察工作。
三、設定在工礦區的檢察室,原則上可以保留,但不得與企業的紀檢、監察、保衛等機構合設,檢察室人員應由檢察院派出。
四、在其它國家行政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定的各類檢察室,應做好善後工作,予以撤銷。今後不再設立除鄉鎮檢察室、稅務檢察室之外的其它各類檢察室。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檢察室的領導和管理,要有一名院領導分管檢察室工作。檢察室的組織建設歸口政工部門負責。對現有檢察室的工作人員,在考核的基礎上充實、調整,選派一些政治、業務素質較強的幹部到檢察室工作,對不適合從事檢察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出。
整頓檢察室是加強檢察機關基層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檢察院領導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做好有關的思想工作和善後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於今年(1993年)12月底以前,將整頓情況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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