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3年07月27日發布,自1983年07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7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7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監所檢察
七月十三日,粵檢監字(1983)20號函收悉,關於向高檢報告監管場所重大情況的範圍,根據(83)高檢三廳字第12號檔案確定的,基本同意你處提出的意見,即凡監管改造場所發生反革命案件,未決犯、勞改犯、勞教人員使用暴力或集體逃跑、賄賂或勾引幹警逃跑,聚眾哄監鬧獄,造成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流行性傳染疫情,幹警或監管改造對象與社會不法分子內外勾結的重大經濟案件,私放犯人,打人致殘、致死,自殺、行兇事件,認為需要上報的其它重大違法亂紀事件,應及時的報告我廳。凡屬一般性問題如勞改犯或勞教人員個別逃跑等,可由你們掌握,綜合後再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