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復函

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8.09.17
  • 實施時間:1998.09.17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魯檢發研字[1998]第10號《關於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條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決執行的刑罰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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