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任朵多櫃試務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涉外民訴同等原則、對等原則
第六條審判權
第七條審理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調解原則
第十條審判制度
第十一條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辯論權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
第十六條變通規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堡臭樂轄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契約糾紛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契約糾紛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臘道頌契約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條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二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審判長
第四十二條評議原則
第四十三條依法辦案
第四章迴避
第四十四條迴避情形
第四十五條迴避申請
第四十六條迴避決定權人
第四十七條迴避申請決定程式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範圍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十條和解
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和反訴
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四條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五條船請主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條代理權變更、解除
第六十一條訴訟代理人權利
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調查證據
第六十五條及時舉證的義務和逾期舉證的後果
第六十六條證據收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十八條法庭質證
第六十九條公證證明
第七十條書證、物證
第七十一條視聽資料
第七十二條證人作證
第七十三條出庭作證及例外
第七十四條證人出庭費用負擔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六條鑑定程式的啟動
第七十七條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八條鑑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條具有專門知乎民識的人員出庭
第八十條勘驗程式
第八十一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與計算
第八十三條期間的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回證
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
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
第八十七條簡易方式送達
第八十八條委託與郵寄送達
第八十九條對軍人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條對被監禁、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員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一條轉交送達程式及日期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
第九十四條調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
第九十九條調解無效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訴訟中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淋重良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五條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六條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先予執行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複議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拘傳
第一百一十條對妨害法庭秩序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的程式和形式
第一百一十七條強制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審查起訴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答辯狀提出
第一百二十六條權利義務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
第一百二十八條告知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核取證
第一百三十條法院調凳鞏宙永查程式
第一百三十一條委託調查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條開庭準備程式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審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巡迴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庭審權利
第一百四十條訴的合併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後的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撤訴
第一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法庭筆錄
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中止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終結訴訟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
第一百五十三條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判文書公開
第十三章簡易程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八條起訴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條簡便方式傳喚、送達和審理
第一百六十條審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小額訴訟程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式
第一百六十四條抗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抗訴狀
第一百六十六條抗訴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條受理抗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範圍
第一百六十九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條裁定抗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二審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撤回抗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二審適用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審裁判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特別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一百七十八條審級及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九條特別程式轉化
第一百八十條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起訴與管轄
第一百八十二條審限與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宣告失蹤
第一百八十四條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判決撤銷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鑑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代理、審理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條判決撤銷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撤銷判決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定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申請條件與管轄
第一百九十五條審查和裁定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與管轄
第一百九十七條審查和裁定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百條申請再審的條件
第二百零一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離婚判決、調解不得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式
第二百零四條再審申請的審查與再審案件的審級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中止執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條再審審理程式
第二百零八條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檢察院的調查權
第二百一十一條抗訴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檢察員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式
第二百一十四條支付令申請
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的審理、異議和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終結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範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一條申報票據權利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示催告判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利害關係人起訴
第三編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根據、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機構、要求
第二百二十九條委託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第二百三十二條執行承擔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迴轉
第二百三十四條調解書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民事執行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第二百四十二條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金融資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第二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財產程式
第二百四十六條查封財產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條拍賣、變賣財產
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第二百四十九條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條對不動產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財產權證照轉移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行為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履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被執行人的限制出境等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終結裁定的效力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適用本國法
第二百六十條國際條約優先
第二百六十一條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二百六十二條語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三條中國律師代理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證和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六十七條送達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條答辯期間
第二百六十九條抗訴期間
第二百七十條審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仲裁與訴訟關係
第二百七十二條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條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五條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七十六條協助原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協助途徑
第二百七十八條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條協助程式
第二百八十條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審查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
第二百八十三條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
第六十一條訴訟代理人權利
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調查證據
第六十五條及時舉證的義務和逾期舉證的後果
第六十六條證據收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十八條法庭質證
第六十九條公證證明
第七十條書證、物證
第七十一條視聽資料
第七十二條證人作證
第七十三條出庭作證及例外
第七十四條證人出庭費用負擔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六條鑑定程式的啟動
第七十七條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八條鑑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條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
第八十條勘驗程式
第八十一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與計算
第八十三條期間的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回證
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
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
第八十七條簡易方式送達
第八十八條委託與郵寄送達
第八十九條對軍人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條對被監禁、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員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一條轉交送達程式及日期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
第九十四條調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
第九十九條調解無效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訴訟中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五條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六條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先予執行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複議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拘傳
第一百一十條對妨害法庭秩序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的程式和形式
第一百一十七條強制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審查起訴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答辯狀提出
第一百二十六條權利義務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
第一百二十八條告知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核取證
第一百三十條法院調查程式
第一百三十一條委託調查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條開庭準備程式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審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巡迴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條庭前準備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庭審權利
第一百四十條訴的合併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後的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撤訴
第一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法庭筆錄
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中止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終結訴訟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
第一百五十三條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判文書公開
第十三章簡易程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八條起訴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條簡便方式傳喚、送達和審理
第一百六十條審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小額訴訟程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式
第一百六十四條抗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抗訴狀
第一百六十六條抗訴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條受理抗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範圍
第一百六十九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條裁定抗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二審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撤回抗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二審適用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審裁判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特別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適用範圍
第一百七十八條審級及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九條特別程式轉化
第一百八十條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起訴與管轄
第一百八十二條審限與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宣告失蹤
第一百八十四條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判決撤銷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鑑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代理、審理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條判決撤銷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撤銷判決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定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申請條件與管轄
第一百九十五條審查和裁定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與管轄
第一百九十七條審查和裁定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百條申請再審的條件
第二百零一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離婚判決、調解不得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式
第二百零四條再審申請的審查與再審案件的審級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中止執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條再審審理程式
第二百零八條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檢察院的調查權
第二百一十一條抗訴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檢察員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式
第二百一十四條支付令申請
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的審理、異議和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終結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範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一條申報票據權利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示催告判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利害關係人起訴
第三編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根據、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機構、要求
第二百二十九條委託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第二百三十二條執行承擔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迴轉
第二百三十四條調解書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民事執行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第二百四十二條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金融資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第二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財產程式
第二百四十六條查封財產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條拍賣、變賣財產
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第二百四十九條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條對不動產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財產權證照轉移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行為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履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被執行人的限制出境等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終結裁定的效力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適用本國法
第二百六十條國際條約優先
第二百六十一條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二百六十二條語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三條中國律師代理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證和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六十七條送達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條答辯期間
第二百六十九條抗訴期間
第二百七十條審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仲裁與訴訟關係
第二百七十二條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條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五條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七十六條協助原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協助途徑
第二百七十八條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條協助程式
第二百八十條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審查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
第二百八十三條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