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武(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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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武,男,199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24年6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曾武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武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公開通報,終審裁判,

人物履歷

曾任成都興錦生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有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以下簡稱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人物事件

公開通報

2022年10月,經成都市錦江區委批准,錦江區紀委監委對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曾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曾武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落實黨中央脫貧攻堅決策部署陽奉陰違,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違背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職工的錄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靠企吃企,違規從事與職權相關聯的營利活動;追求低級趣味,長期搞賭博活動;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曾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錦江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錦江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曾武開除黨籍處分;由錦江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終審裁判

經查,曾武違反廉潔紀律。2015年12月,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與11名自然人共同出資3000萬元人民幣成立百年春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春熙企管公司)。曾武出資300萬元占股10%,由其親屬盧某某代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百年春熙企管公司陸續支付3000萬元,收購四川某幼教公司的66%股份。2018年4月,11名自然人將股份轉讓給某實業公司,曾武所持10%股份獲利180萬元。
涉嫌受賄罪。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曾武利用擔任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60萬元。
其中,2010年6月,曾武的同學冉某某成立甲公司,由李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2011年,冉某某以贈送甲公司20%股份給曾武為對價,請託曾武將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的廣告資源交其經營,曾武表示同意。冉某某為將廣告資源變現,以甲公司名義入股甘某某實際控制的乙公司,占股51%,並與甘某某約定雙方共同經營乙公司,其中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相關廣告項目利潤甲公司分成60%,甘某某分成40%。2014年2月,冉某某將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李某,李某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表示延續冉某某與曾武的約定。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曾武的幫助下,乙公司從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承接多個廣告業務,冉某某、李某將承接該業務所獲收益的20%以分紅名義送給曾武,總計60萬元。
2014年3月,乙公司總經理楊某發現春熙路某段可以做廣告業務,遂與李某商議由李某出面請託曾武在該處開展廣告業務。曾武同意後,李某、楊某以甲公司名義與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簽訂廣告位經營使用契約。為感謝曾武的幫助,李某、楊某送給曾武20萬元。
涉嫌貪污罪。2014年,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管理的A商鋪對外出租期限將至,曾武在明知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規定承租方不得對外轉租的情況下,授意李某競拍A商鋪,並尋找潛在轉租對象以便後續轉租獲利。李某與楊某商議後,以丙公司名義參與競拍。在曾武的幫助下,李某以丙公司名義獲得了A商鋪2014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承租權,價格為每年130萬元(低於市場價格)。承租後李某將A商鋪直接轉租給原租用方,價格為每年400萬元至466.56萬元不等。2019年7月,在曾武的操作下,李某再次以丙公司名義獲得了A商鋪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的承租權,價格為每年148萬元(低於市場價格)。承租後李某仍然將商鋪轉租給原租用方,價格為每年450萬元。截至案發,曾武、李某、楊某以丙公司名義共收到租金3509萬餘元,向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支付租金1094萬元,獲得轉租利潤2415萬餘元。每年分配轉租利潤時,均由李某與曾武商議,並由曾武決定三人的分配比例。最終,曾武分得轉租利潤1030萬元,並用其中80萬元購買房產,楊某分得87萬元,剩餘1298萬餘元由李某支配以及用於丙公司正常運營。
2022年10月26日,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武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向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8日,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曾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曾武不服,提起抗訴。
2024年6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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