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澤青

曹澤青

曹澤青,男,江蘇南京人。

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2022年9月17日,記者從“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被害人李某月父親李勝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20日,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澤青
  • 性別:男
  • 籍貫:江蘇南京
人物事件,

人物事件

勐海縣公安局2020年8月4日通報,李某月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勐海後去向不明。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2020年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9月4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
2022年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曹澤青故意殺人,對曹澤青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22年7月25,雲南女大學生遇害案遇害者父親李勝當日從雲南當地法院獲悉,一審3名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均已提出抗訴,並遞交了相應的材料,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式。
據央視新聞訊息,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案件經過:2020年8月4日,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公安局發布通報稱,2020年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的協查通報:李某月(女,21歲,江蘇寶應人)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勐海後去向不明。經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某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2020年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2020年9月11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發布重要案件信息公開: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2022年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22年9月17日,記者從“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被害人李某月父親李勝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20日,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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