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某月出生於1998年,2020年6月畢業於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文化旅遊學院空乘專業。案發前和男朋友洪某同住在南京馬群某小區。
案件經過
2020年7月9日10時42分,李某月獨自一人離開居住的南京市馬群某小區,自此電話關機,微信、QQ均處於失聯狀態。經查,李某月從南京乘飛機抵達雲南昆明,又於晚上7點從昆明抵達西雙版納,在下了飛機後又於晚上9時16分到勐海縣興海檢查站。7月10日,李某月的父母李先生夫妻倆從老家趕到南京,他們找了女兒可能去的地方,但一無所獲。7月13日,李先生向
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幫助。
案件傷亡
截至2020年7月9日,該案件導致李某月1人被殺害。
案件處置
案件調查
2020年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曹某青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8月4日,雲南省勐海縣公安局通報。警方在調查尋找中,發現較多疑點,隨即成立特偵組開展案偵工作。經縝密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批准逮捕
2020年9月4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9月11日,該案件中洪某、張某光、曹某青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勐海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開庭審理
2021年12月16日,原定12月17日上午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臨時取消。12月17日,洪某等人涉嫌殺害李某月的案子,將在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受害人的父親已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直播庭審,其代理律師楊柱稱,該案未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是可以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
2022年1月21日晚,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被害女生父親處獲悉,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將於1月27日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審判結果。
2022年7月訊息,一審3名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均已提出抗訴,其中洪嶠抗訴稱自己無罪,並遞交了相應的材料,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式。
2022年8月,從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受害人父親李勝處了解到,他收到法院發來的訊息,案件將於8月26日上午在西雙版納州中院二審開庭。
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二審宣判
2022年9月17日,記者從“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被害人李某月父親李勝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20日,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抗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