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嶠

洪嶠(1995年11-2023年5月7日,男,江蘇南京人。

2020年8月3日因7·9勐海殺人案被警方抓獲;9月4日,雲南省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

2022年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等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洪嶠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江蘇南京
  • 出生日期:1995年11月 
  • 畢業院校: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肄業) 
  • 死亡日期:2023年5月7日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審判過程,批准逮捕,開庭審理,二審宣判,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洪嶠,1995年11月出生於江蘇南京一個軍人家庭,大專肄業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身高一米九,從小就喜歡一些軍警類物品,愛看破案美劇和戰爭片。他曾告訴好友,自己在“影子部隊”待過。為了練習近身格鬥,洪嶠還曾和朋友踹壞了學校的三扇教室門,為此,他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兇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張晨光在海事職業府拒翻嫌技術學院讀大一時與洪嶠結識,那時洪嶠已經從學校肄業,在軍事社團擔任外聘教官。
2019年11月,洪嶠在捷運上相識了女大學生月月,後來兩人發展為戀人關係。

人物事件

然而在相識僅一個月後,洪嶠就曾對月月動了殺心。在之後的幾個月里,雙方因感情問題矛盾加深,洪嶠經常對身邊人揚言要殺了月月。
為汽駝懂了將殺煉龍殃人計畫付諸行動,洪嶠找張晨光曹澤青協同作案。三人策劃並準備了攝像機、頭盔、迷彩作訓服、背包、手提包、頭燈、偽裝網和單目夜視儀等工具,並反覆演練作案手法。
2020年7月9日晚,張晨光、曹澤青將月月誘騙到普洱茶公園後,張、曹二人合力將月月殺害並埋屍。後經鑑定:月月系暴力作用致頸部椎體脫位損傷中樞神經而死亡。
7月13日,月月父親李勝向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8月1日立案偵查,刑偵民警對洪嶠有非常重大的作案嫌疑;經過搜尋,8月3日,辦案民警在勐海縣普洱茶公園樹林土坑內發現了被掩埋的被害人月月屍體。同日,張晨光、洪嶠、曹澤青在南京被相繼抓獲。

審判過程

批准逮捕

2020年9月1日,勐海縣公安局以[海公(刑)提捕字(2020)23號]提請批准逮捕書,將犯罪嫌疑人洪嶠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移送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

開庭審理

2022年1月27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故意殺人和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7月25日,遇害者父親李勝從雲南當地法院獲悉,一審被告人洪嶠抗訴稱自己無罪,並遞交了相應的材料,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式。
8月26日,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等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盜竊一案,裁定駁獄夜回抗訴,維持原判。
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寒組戀堡,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笑燥舉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抗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抗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畫。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抗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蘭奔酷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抗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8月26日,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等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抗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抗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畫。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抗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抗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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