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月(1998年-2020年7月),女,2020年6月畢業於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文化旅遊學院空乘專業。
2020年7月8日,洪某和女友李倩月曾在南京馬群某小區爭吵。7月9日李倩月失聯。7月31日,李倩月失聯已21天,家人向南京、雲南警方報警,但還沒有結果。8月4日勐海縣公安局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2020年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2022年7月7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洪嶠被判死刑,2人被判死緩。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開庭,擇期宣判。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3年5月7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主犯洪嶠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倩月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江蘇寶應
- 出生日期:1998年
- 逝世日期:2020年7月
- 畢業院校: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 性別:女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人物事件,案情通報,抓獲嫌疑人,一審宣判,提出抗訴,二審開庭,二審宣判,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1998年出生。
2020年6月畢業於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文化旅遊學院空乘專業。
個人生活
李倩月與男友洪某同居於南京馬群某小區。
人物事件
2020年7月8日,洪某和女友李倩月曾船射章廈在南京馬群某小區爭吵。
2020年7月9日上午10時42分,李倩月獨自一人從南京棲霞區馬群一小區離開,之後電話關機,微信、QQ均無回應。
2020年7月10日,洪某發現聯繫不上女友李倩月,通過調取小區公共視頻發現,女友於7月9日舟墊謎櫃10時42分離開小區。
2020年7月10日,李先生夫妻倆從老家趕到南京,他們找了女兒可能去的地方,但一無所獲。
2020年7月13日,李先生向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幫助。後來,警方反饋信息稱,李倩月於7月9日從南京乘飛機到達雲南昆明,又於7月9日晚上從昆明到了西雙版納,下了飛機後於晚上9時16分到了勐海縣興海檢查站,之後便沒有線索了。
2020年7月31日下午,李倩仔肯朽月的父親李先生在雲南省勐海縣。已經8天了,仍然沒有線索。
2020年8月7日,南京遇害女生李某月父母和親戚朋友到達雲南省勐海縣。李某月表哥透露,此行目的是帶李某月骨灰回家,其次是看一下事發地,並和當地警方了解案件進展。
2022年1月21日20時許,“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被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先生告訴記者,21日19時許,他接到雲南西雙版納中院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該案件將於1月27日開庭。
2022年7月5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受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勝告訴記者,7月4日,他接到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該案件將於7月7日上午10點一審宣判。李勝透露,近日他曾接到犯罪嫌疑人洪某父親的電話,對方深感愧疚,想要拿出高額賠償金,希望能和李勝見面,李勝果斷拒絕。
2022年7月12日,月月的父親李勝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上午9時許,他和家人已出發前往機場,將於晚上7時到達西雙版納,隨後前往放置女兒遺體的勐海縣,次日會將女兒遺體火化,“目前,定於14日下午到達老家寶應縣西安豐鎮,15日舉行安葬儀式。”
案情通報
2020年8月4日,勐海縣公安局發布案情通報,全文如下:艱灑翻
7月18日,勐海縣公安局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的協查通報:李某月(女,21歲,江蘇寶應人)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勐海後去向不明。勐海警方迅速開展調查尋人工作。
警方在調查尋找中,發現較多疑點,隨即成立特偵組開展案偵工作。經縝密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某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抓獲嫌疑人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拳估澤清、張晨光等人被警方抓獲。
2020年9月4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清、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李某月家屬表示,勐海警方曾向家屬透露,經初步調查作案動機為情感糾紛。
一審宣判
2022年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繫戀人關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畫。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提槳慨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提芝體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並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被害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提出抗訴
2022年8月2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雲南女大學生遇害案遇害者父親李勝處了解到,他當日從雲南當地法院獲悉,一審3名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均已提出抗訴,其中洪嶠抗訴稱自己無罪,並遞交了相應的材料,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開庭
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抗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抗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畫。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抗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執行死刑
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洪嶠執行死刑。
案情通報
2020年8月4日,勐海縣公安局發布案情通報,全文如下:
7月18日,勐海縣公安局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的協查通報:李某月(女,21歲,江蘇寶應人)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勐海後去向不明。勐海警方迅速開展調查尋人工作。
警方在調查尋找中,發現較多疑點,隨即成立特偵組開展案偵工作。經縝密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某、張某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某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屍體。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抓獲嫌疑人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澤清、張晨光等人被警方抓獲。
2020年9月4日,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清、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李某月家屬表示,勐海警方曾向家屬透露,經初步調查作案動機為情感糾紛。
一審宣判
2022年7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繫戀人關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畫。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並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被害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提出抗訴
2022年8月2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雲南女大學生遇害案遇害者父親李勝處了解到,他當日從雲南當地法院獲悉,一審3名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均已提出抗訴,其中洪嶠抗訴稱自己無罪,並遞交了相應的材料,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開庭
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鑑定要求。
二審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抗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抗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抗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畫。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抗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執行死刑
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洪嶠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