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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供應。
第三條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取得土地,組織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儲存及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曲靖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主要負責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範圍內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研究和制定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和制度,審議和批准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供應計畫、土地收儲(收購)方案、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方案以及土地供應方案等,對土地儲備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部署和督促落實。
第五條 土地儲備中心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
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承擔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除工業用地和工業園區產業項目用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重要地段、重點區域(以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為準)的土地(除工業用地和工業園區產業項目用地)收儲供應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供應計畫、籌集土地儲備資金、組織土地報批、組寒紙嫌微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監管儲備土地、組織土地供應方案及具體實施等工作。
曲靖市麒麟區、霑益區、馬龍區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擔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範圍內非市級管理的土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以外各自行政區域的土地收儲及供應工作,做好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曲靖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曲靖中心城市市級土地儲備工作。曲靖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充實曲靖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成員的通知》(曲政辦函〔2019〕82號)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土地儲備
第七條 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建設近期規姜歸劃和
控制性詳細規劃等。
第八條 存在污染物、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有關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儲備。
第九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戰朽辯。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條 土地儲備中心每年6月底前,統一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專家充分論證後,8月初報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年度儲備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規模。
(三)年度新增儲備土地國土空間規劃情況。
(四)儲備土地資金需求總量。
(五)儲備土地一級習良棵開發整理計畫。
(六)儲備土地擬供應地塊規模和類別。
(七)儲備土地供應收入預測等。
(八)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第十一條 納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未經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牛剃付厚途、不得進行開發性建設。未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儲備計畫的,報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收儲(收購)方案報土地儲店去笑備委員會批准實施。土地收儲(收購)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土地坐落範圍、面積、現狀。
(二)土地權屬關係、用地手續批准情況等。
(三)征地
拆遷補償費、前期開發整理費用、其他土地儲備支出等概算。
(四)土地收儲及房屋徵收主體及一級開發整理實施單位等。
(五)土地收儲時限及土地入庫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市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收儲的土地,各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含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等工作,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資金保障。各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完成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等工作後,土地統一交由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納入市級儲備管理。
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需辦理農用地轉征手續的土地,由各區納入成片開發建設範圍,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征轉報件上報審批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符合收儲條件的新增建設用地、國有存量土地按程式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
(一)新增建設用地收儲。土地儲備中心將權屬清晰、完成轉征、補償安置歸戒海到位的新增建設用地,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相應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後,納入儲備土地庫。
(二)國有存量土地收儲。土地儲備委員會根據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發展需要,決定是否將國有存量土地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進行收儲,決定收儲的國有存量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後納入儲備庫。
第十五條 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管理,防止出現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一)管護。土地儲備中心對納入儲備庫的土地,可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收儲成本。管護內容主要為:
1.建設和維護臨時性設施、打圍牆、做護欄、立標牌、牆體文化等。
2.安排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
3.發現、報告、制止和處置非法侵害、破壞儲備土地行為。
4.其他管護工作。
(二)臨時利用。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依法依規確定利用主體,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三章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收儲(收購)方案,研究提出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整理項目),並制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方案(以下簡稱整理方案),報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批准的整理方案,依法依規選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並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由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委託書內容應包括:
(一)整理項目的範圍、面積。
(二)整理項目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和達到的標準。
(三)整理項目的工作進度和完成期限。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整理項目的成本認定和資金返還。
(七)契約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實施單位負責完成以下工作
(一)編制整理項目實施方案報土地儲備中心審核。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範圍、面積、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狀況,整理計畫、整理成本測算、工作完成時限、實施方式等。
(二)整理項目的資金籌措。
(三)辦理整理項目的立項、規劃、建設、環保、水保、林業等手續。
(四)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負責項目施工。
(五)按照委託書確定的工作任務和達到的標準,按時完成項目整理。
(六)承擔移交前整理項目範圍內土地的管護,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前的管護。
(七)承擔委託書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整理項目完成後,由實施單位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員,按規定對整理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組織竣工驗收。市級儲備土地上項目竣工驗收後,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含有關檔案資料)移交所屬區人民政府或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管護(管養),儲備土地統一納入市級儲備庫管理。整理項目移交要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至範圍清楚,面積準確。
(二)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審計部門審計認定的整理項目成本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齊全完備。
(四)整理項目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五)全面完成整理工作任務且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完備。
(六)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七)達到委託書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整理項目成本由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計認定。土地儲備中心按審計認定結果和契約約定,向實施單位撥付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
第四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中心每年6月底前,綜合考慮土地市場需求、儲備庫存量土地、片區發展均衡等情況,按照限總量、控規模、分時段的供應原則,統一編制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單位充分論證後,8月初報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統一編制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報土地儲備委員會由主任或委託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集體會審,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到會成員2/3以上贊成方可通過),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供應當以宗地為單位,一個供地方案只能包含一宗地塊,不得將兩宗以上(含兩宗)地塊捆綁出讓,擬供地塊應做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到位、無法律糾紛、土地權屬清晰,並已依法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開發基本條件。
第二十四條 嚴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置條件設定,嚴禁違法違規設定準入條件、競買人資質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工業、
商業綜合體、高檔酒店、高端商務辦公等項目用地,在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產業特點、規劃建設、管理營運等要求合理設定土地出讓條件。其他項目一律不得違規設定排他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 擬出讓土地價格由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確定有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土地評估價格電子化備案的要求,認真履行電子備案程式。
第二十六條 出讓底價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前1小時內,由土地儲備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集體確定,並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集體決策確定擬出讓土地的起始價或底價,應參考土地估價報告和該地塊所在區域樓面地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二)依據失效(虛假)的評估報告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三)低於基準地價確定出讓底價。
(四)先議定土地出讓價格再委託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五)以會議紀要、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等為依據“量身定製”供地方案,倒置出讓決策程式。
(六)其他違規確定底價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
劃撥用地目錄》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出讓方式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和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9〕58號)執行。出讓土地可採取有底價、無底價兩種方式進行。以掛牌、招標方式出讓的,採取有底價出讓;以拍賣方式出讓的,可採取無底價出讓,供地方案中明確的起叫價即為出讓底價。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公告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開始前20日內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出讓土地公告和出讓結果必須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當地主流媒體、中國土地市場網、省自然資源廳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曲靖中心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等信息網上公開。出讓方必須規範編制並嚴格審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等文書,公告和須知等不得與出讓方案相違背。
第三十條 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範圍內的
土地招拍掛出讓,統一進入曲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經營性土地由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網上公開交易。
第三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供地方案起始(叫)價的20%。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
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招拍掛出讓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章 供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土地儲備中心將契約約定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用途或者開發利用條件印送各屬地政府(管委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由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建立動態巡查制度,設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台賬,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用地行為,並將巡查數據逐級上報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上傳至自然資源部土地動態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第三十三條 土地供應後,原則上不得調整規劃條件。
(一)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按照城市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依法依規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經營性用地,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必須報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同意調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根據調整後的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於公示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完善有關手續,簽訂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出讓契約,同時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與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聯合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將建設項目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對閒置土地足額徵繳閒置費,符合收回條件的依法收回,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不得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土地儲備中心依法依規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通過與市(區)國有企業多渠道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二)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
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中心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土地儲備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一級開發整理的費用。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中心所需日常經費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具體要求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按照
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中心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十條 土地成本核算和收益分成。市級儲備供應的土地成交價款統一繳入市級財政,納入市級核算。土地成交總價款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後,在計提國家、省、市、區專項資金(基金)、扣除土地儲備及財務運行等土地成本後的純收益,按市、區4:6的比例分成。計提的區級專項資金(基金)由市級財政全額劃撥至區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交易並簽訂出讓契約但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按調整體制前的政策進行核算;已完成徵收儲備的商業和住宅用地,從土地出讓成交總價款中(含轉為價款的競買保證金)提取15%的調節專項收入繳入市級國庫,餘額繳入各區國庫,各區財政進行核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土地成交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逾期不簽訂契約的,取消其資格、不退還保證金,土地重新組織公開交易。
第四十三條 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未按出讓契約約定付清
土地出讓金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及出具土地權屬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在土地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或者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以及依法調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後,不按時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或者變更土地出讓契約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土地儲備供應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本辦法與《曲靖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號)、《曲靖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2號)、《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3號)等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4月2日經曲靖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解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4月2日經曲靖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0年4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全面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全省城市工作暨城鄉人居環境提升行動推進會議精神,深入落實麒沾馬一體化建設發展大會決策部署,著力解決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職責不清、統籌不夠、活力不足等問題,進一步統籌和加快麒沾馬一體化建設發展,增強曲靖中心城市的集聚力和輻射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雲政發〔2015〕58號)、《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理順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機制的意見》(曲發〔2019〕28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制定《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的目標任務是為了規範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行為,強化土地市場巨觀調控能力,建立“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核算”的土地儲備供應管理體制,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八章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了市級、區級管理土地的範圍及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二是規定了土地收儲、一級開發整理、土地供應及供後監管的具體流程和要求。三是規定了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使用範圍,明確了土地純收益的分成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繳入、成本核算問題。四是明確了土地儲備供應過程中工作人員、土地競得人的法律責任。五是明確了檔案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四、涉及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供應。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承擔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除工業用地和工業園區產業項目用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重要地段、重點區域(以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為準)的土地(除工業用地和工業園區產業項目用地)收儲供應工作。曲靖市麒麟區、霑益區、馬龍區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擔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範圍內非市級管理的土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以外各自行政區域的土地收儲及供應工作。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規模。
(三)年度新增儲備土地國土空間規劃情況。
(四)儲備土地資金需求總量。
(五)儲備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計畫。
(六)儲備土地擬供應地塊規模和類別。
(七)儲備土地供應收入預測等。
(八)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第十一條 納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未經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途、不得進行開發性建設。未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儲備計畫的,報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收儲(收購)方案報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實施。土地收儲(收購)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土地坐落範圍、面積、現狀。
(二)土地權屬關係、用地手續批准情況等。
(三)征地
拆遷補償費、前期開發整理費用、其他土地儲備支出等概算。
(四)土地收儲及房屋徵收主體及一級開發整理實施單位等。
(五)土地收儲時限及土地入庫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市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收儲的土地,各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含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等工作,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資金保障。各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完成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等工作後,土地統一交由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納入市級儲備管理。
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需辦理農用地轉征手續的土地,由各區納入成片開發建設範圍,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征轉報件上報審批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符合收儲條件的新增建設用地、國有存量土地按程式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
(一)新增建設用地收儲。土地儲備中心將權屬清晰、完成轉征、補償安置到位的新增建設用地,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相應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後,納入儲備土地庫。
(二)國有存量土地收儲。土地儲備委員會根據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發展需要,決定是否將國有存量土地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進行收儲,決定收儲的國有存量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後納入儲備庫。
第十五條 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管理,防止出現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一)管護。土地儲備中心對納入儲備庫的土地,可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收儲成本。管護內容主要為:
1.建設和維護臨時性設施、打圍牆、做護欄、立標牌、牆體文化等。
2.安排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
3.發現、報告、制止和處置非法侵害、破壞儲備土地行為。
4.其他管護工作。
(二)臨時利用。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依法依規確定利用主體,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三章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收儲(收購)方案,研究提出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整理項目),並制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方案(以下簡稱整理方案),報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批准的整理方案,依法依規選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並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由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委託書內容應包括:
(一)整理項目的範圍、面積。
(二)整理項目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和達到的標準。
(三)整理項目的工作進度和完成期限。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整理項目的成本認定和資金返還。
(七)契約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實施單位負責完成以下工作
(一)編制整理項目實施方案報土地儲備中心審核。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範圍、面積、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狀況,整理計畫、整理成本測算、工作完成時限、實施方式等。
(二)整理項目的資金籌措。
(三)辦理整理項目的立項、規劃、建設、環保、水保、林業等手續。
(四)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負責項目施工。
(五)按照委託書確定的工作任務和達到的標準,按時完成項目整理。
(六)承擔移交前整理項目範圍內土地的管護,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前的管護。
(七)承擔委託書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整理項目完成後,由實施單位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員,按規定對整理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組織竣工驗收。市級儲備土地上項目竣工驗收後,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含有關檔案資料)移交所屬區人民政府或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管護(管養),儲備土地統一納入市級儲備庫管理。整理項目移交要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至範圍清楚,面積準確。
(二)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審計部門審計認定的整理項目成本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齊全完備。
(四)整理項目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五)全面完成整理工作任務且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完備。
(六)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七)達到委託書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整理項目成本由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計認定。土地儲備中心按審計認定結果和契約約定,向實施單位撥付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
第四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中心每年6月底前,綜合考慮土地市場需求、儲備庫存量土地、片區發展均衡等情況,按照限總量、控規模、分時段的供應原則,統一編制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單位充分論證後,8月初報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統一編制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報土地儲備委員會由主任或委託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集體會審,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到會成員2/3以上贊成方可通過),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供應當以宗地為單位,一個供地方案只能包含一宗地塊,不得將兩宗以上(含兩宗)地塊捆綁出讓,擬供地塊應做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到位、無法律糾紛、土地權屬清晰,並已依法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開發基本條件。
第二十四條 嚴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置條件設定,嚴禁違法違規設定準入條件、競買人資質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工業、
商業綜合體、高檔酒店、高端商務辦公等項目用地,在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產業特點、規劃建設、管理營運等要求合理設定土地出讓條件。其他項目一律不得違規設定排他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 擬出讓土地價格由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確定有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土地評估價格電子化備案的要求,認真履行電子備案程式。
第二十六條 出讓底價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前1小時內,由土地儲備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土地儲備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集體確定,並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集體決策確定擬出讓土地的起始價或底價,應參考土地估價報告和該地塊所在區域樓面地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檔案,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二)依據失效(虛假)的評估報告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三)低於基準地價確定出讓底價。
(四)先議定土地出讓價格再委託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五)以會議紀要、投資協定或招商協定等為依據“量身定製”供地方案,倒置出讓決策程式。
(六)其他違規確定底價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
劃撥用地目錄》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出讓方式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和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9〕58號)執行。出讓土地可採取有底價、無底價兩種方式進行。以掛牌、招標方式出讓的,採取有底價出讓;以拍賣方式出讓的,可採取無底價出讓,供地方案中明確的起叫價即為出讓底價。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公告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開始前20日內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出讓土地公告和出讓結果必須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當地主流媒體、中國土地市場網、省自然資源廳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曲靖中心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等信息網上公開。出讓方必須規範編制並嚴格審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等文書,公告和須知等不得與出讓方案相違背。
第三十條 曲靖中心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區範圍內的
土地招拍掛出讓,統一進入曲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經營性土地由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網上公開交易。
第三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供地方案起始(叫)價的20%。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
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招拍掛出讓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章 供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土地儲備中心將契約約定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用途或者開發利用條件印送各屬地政府(管委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由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建立動態巡查制度,設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台賬,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用地行為,並將巡查數據逐級上報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上傳至自然資源部土地動態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第三十三條 土地供應後,原則上不得調整規劃條件。
(一)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按照城市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依法依規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經營性用地,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必須報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同意調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根據調整後的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於公示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完善有關手續,簽訂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出讓契約,同時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與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聯合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將建設項目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對閒置土地足額徵繳閒置費,符合收回條件的依法收回,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不得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土地儲備中心依法依規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通過與市(區)國有企業多渠道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二)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
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中心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土地儲備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一級開發整理的費用。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中心所需日常經費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具體要求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按照
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中心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十條 土地成本核算和收益分成。市級儲備供應的土地成交價款統一繳入市級財政,納入市級核算。土地成交總價款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後,在計提國家、省、市、區專項資金(基金)、扣除土地儲備及財務運行等土地成本後的純收益,按市、區4:6的比例分成。計提的區級專項資金(基金)由市級財政全額劃撥至區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交易並簽訂出讓契約但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按調整體制前的政策進行核算;已完成徵收儲備的商業和住宅用地,從土地出讓成交總價款中(含轉為價款的競買保證金)提取15%的調節專項收入繳入市級國庫,餘額繳入各區國庫,各區財政進行核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土地成交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逾期不簽訂契約的,取消其資格、不退還保證金,土地重新組織公開交易。
第四十三條 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未按出讓契約約定付清
土地出讓金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及出具土地權屬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在土地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或者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以及依法調整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後,不按時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或者變更土地出讓契約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土地儲備供應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本辦法與《曲靖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號)、《曲靖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2號)、《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3號)等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4月2日經曲靖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解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4月2日經曲靖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0年4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全面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全省城市工作暨城鄉人居環境提升行動推進會議精神,深入落實麒沾馬一體化建設發展大會決策部署,著力解決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職責不清、統籌不夠、活力不足等問題,進一步統籌和加快麒沾馬一體化建設發展,增強曲靖中心城市的集聚力和輻射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雲政發〔2015〕58號)、《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理順曲靖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機制的意見》(曲發〔2019〕28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制定《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辦法》的目標任務是為了規範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供應管理行為,強化土地市場巨觀調控能力,建立“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核算”的土地儲備供應管理體制,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