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

《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於2023年9月15日印發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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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我局制定《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制定背景

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和《“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部署“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2022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標準體系、加強機構培育、完善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評價、加強能力提升、推動自律監管等。2022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工作銜接的意見》,在前期《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再次提出了構建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為落實上述任務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形成了《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制定過程

2023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管理辦法》起草制定工作,並從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推進。一是加強行業研究,明確思路。重點加強司法鑑定行業管理制度研究,委託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開展智慧財產權鑑定行業專業化、規範化項目研究,對比分析《國家級司法鑑定機構遴選辦法》等行業的機構遴選辦法,明確遴選工作總體思路。二是深入調研,突出問題導向。組織召開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座談會,現場了解鑑定機構意見建議。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進行溝通,了解相關部門關於鑑定行業管理的建議。三是開門立法,廣泛徵求意見,先後徵求各地知識產權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意見。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四章26條,3個附錄,約2.6千字。全文包括總則、推薦與確定、監督管理、附則以及附錄表格附屬檔案。一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的遴選及管理。明確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遴選管理的定位。堅持政府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全國性智慧財產權鑑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鑑定機構。根據智慧財產權鑑定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遴選工作。二是明確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遴選標準。明確入庫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的推薦與確定。明確鑑定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及提交材料。將通過貫標的鑑定機構納入名錄庫,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明確遴選工作相關工作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公示以及入庫機構的公布工作。三是規範入庫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全國性智慧財產權鑑定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對智慧財產權鑑定會員機構的自律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踐意義

《管理辦法》聚焦《綱要》和《規劃》部署“促進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要求,完善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管理,對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進行細化和統一。
《管理辦法》推動自律監管。推動嚴格智慧財產權鑑定從業標準,明確智慧財產權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從事智慧財產權鑑定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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