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
名稱,文號,適用對象,具體內容,
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文號
法〔2014〕267號
適用對象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開選任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並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
二、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三、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四、審判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
(二)具有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
(四)具有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
五、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本意見設定。
六、法官遴選委員會對法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提出差額人選。
七、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人選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
八、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人選確定後,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其他審判職務人選確定後,由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九、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當地黨委及政法委員會報告。
一、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開選任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並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
二、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三、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四、審判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
(二)具有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
(四)具有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
五、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本意見設定。
六、法官遴選委員會對法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提出差額人選。
七、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人選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
八、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人選確定後,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其他審判職務人選確定後,由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九、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當地黨委及政法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