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201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4〕267號印發《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共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2014〕267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8日
通知,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人答記者問,解讀,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2014〕267號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8日

意見

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開選任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並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
二、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三、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四、審判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
(二)具有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
(四)具有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
五、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本意見設定。
六、法官遴選委員會對法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提出差額人選。
七、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人選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
八、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人選確定後,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其他審判職務人選確定後,由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九、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當地黨委及政法委員會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近日,為指導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組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為更好地了解《意見》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專門就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出台指導意見?
答: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不僅是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更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是專業性較強的審判工作。新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法院能否全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法官隊伍素質是關鍵因素之一。為適應當前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工作需要,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議案》作說明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經過大量摸底調研和論證,反覆聽取有關部門及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方法院意見,制定出台了該《意見》。《意見》對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的選任原則、選任方式、選任範圍、資格條件、專業評審、人選考察、法律任免、組織領導等內容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指導三地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官選任工作,也可供其他地區在改革法官選任制度工作中進行借鑑。
問:請您介紹一下《意見》起草的總體思路?
答:《意見》在起草中強調堅持了三點:一是全面體現司法改革要求。根據當前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要求,智慧財產權法院將實行法官責任制和員額制,進一步突出法官主體地位,這對法官選任條件提出了更高標準。二是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專業性強,要求法官不僅要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還要具有較豐富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尤其是對當前科學技術的總體狀況和發展趨勢有一定了解,這對法官的專業審判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符合有關政策法律規定。法官選任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依法開展、於法有據。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的選任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有關規定,還要充分考慮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及智慧財產權法院新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要求,同時必須符合中央有關幹部選任規定的要求。為了確保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法官都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專業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意見》特彆強調,法官選任工作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開選任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並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
問:新設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開展法官選任工作?
答:根據《意見》要求,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的任職法官,將按中央編制部門確定的法官員額一律進行公開選任。公開選任是保障法官素質和能力的有效方式,也是讓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法官、加強司法公信的重要渠道。關於審判員的選任,《意見》規定的選任範圍,既包括從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也包括具有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根據組建要求,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法官都必須在法院系統或面向社會選拔產生,而不能直接轉任。強調一律公開、面向社會遴選,是智慧財產權法院與目前其他法院通常做法的顯著區別。關於院長、副院長及庭長的選任,根據《意見》規定,除強調公開選任外,還應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問: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智慧財產權審判的專業特點和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目前智慧財產權法官的整體素質,《意見》規定,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審判員除必須具備基本法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四方麵條件。一是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二是具有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三是具備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四是具有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相關規定比較,《意見》的規定更高、更嚴、更具體。由於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律不設副庭長,而是根據法官編制員額實行主審法官責任制,必須更加強調法官人選的專業素養、能力、水平和經驗,做到優中選優,確保審判質量和效率。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四級法官資格的規定,是這次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的新做法。這說明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任職後,享有的審判許可權和職級待遇也將高於目前的全國其他中級法院。《意見》以法官等級方式規定法官的職級待遇條件標誌著法官隊伍建設的新導向,既充分體現法官在審判工作中的主體作用,也有利於選拔職級較低的優秀青年法官在更重要的崗位發揮作用。此外,對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的法律專業人員,《意見》沒有具體規定任職資格和條件,而是要求各地參照《意見》予以設定,以鼓勵地方結合自身情況進行探索。
問:《意見》對法官遴選委員會作了規定,請問法官遴選委員會在法官選任工作中將如何發揮作用?
答: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是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對於確保法官能力素質,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意見》對法官遴選委員會的作用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對法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提出差額人選。同時規定,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審判員的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在法官選任環節中引入社會評估機制,是對目前法官選任機制的重大改進,新設智慧財產權法院在法官選任中對此將進一步探索,為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法官選任制度提供有益實踐經驗。
問:請談一談如何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的組織領導?
答: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不僅是我國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更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改革的精神推進智慧財產權法院組建工作,並就有關組建工作特別是法官隊伍建設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智慧財產權法院組建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後,我們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全方位探索各項改革措施,尤其是把握好法官選任這個事關法院建設的基礎性、根本性節點,在加強統籌協調、選強配齊人員、探索分類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上下功夫,確保智慧財產權法院組建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和中央司改的要求。《意見》強調,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都要在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當地黨委及政法委員會報告。在中央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在地方黨委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下,我們將努力把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建設成為全國法院系統司法改革的標桿和樣板,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解讀

2014年10月28日簿,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意見》),對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的選任工作進行指導規範。
《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以及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有關規定,並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
《意見》明確,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開選任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並突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特點。
《意見》要求,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意見》指出,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審判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備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以及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等四項條件。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本意見設定。
《意見》還對智慧財產權法院相關人員的評審、考察、任命等工作進行了指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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