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行政執法督辦制度實施辦法

《景德鎮市行政執法督辦制度實施辦法》是景德鎮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行政執法督辦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範圍:景德鎮市
  • 生效日期:2002-05-17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景德鎮市行政執法督辦制度實施辦法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督促和查辦的對象是依法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經合法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有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督促和查辦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根據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反映或舉報,對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2、負責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批辦的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督辦。
(二)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負責督辦公民、法人或組織反映、舉報的本部門下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違法案件;
2、負責本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批辦的行政違法案件的督辦工作;
3、及時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督辦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四條行政執法督促與查辦的工作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違反規定亂收費、亂處罰、亂檢查、亂集資攤派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
(五)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對人身、財物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違反行政處罰法定程式,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法督促與查辦的方式採取催辦、責成查處或自行查處。
第六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執法督辦單位應在接到口頭或書面材料的3天內,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作出登記、審查和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控告、舉報或申請;
(二)權力機關、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的;
(三)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
對不屬於行政執法督辦的案件,應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條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責成有關部門查處的案件逾期未辦的,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督辦通知書》,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報告辦理或查處結果。
第八條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合法、適當,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處案件的立案由分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取證由兩名以上承辦人進行;
(三)證人證言應製作筆錄,並由證人簽名;
(四)查證工作結束後,應製作專案報告;
(五)督查案件的處理意見經領導批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九條督查案件應做到一案一卷,專案報告及有關材料應立卷存檔備查。
第十條對違法行政行為直接責任者由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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