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是教育部於2003年6月16日發布的關於“高校招生”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3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教監〔2003〕3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3年6月16日,教育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檔案全文

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適應網上招生錄取管理的規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依據國家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錄取的監督工作,應切實保證國家招生政策、法規、計畫、制度的貫徹實施,全面體現“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評價、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有利於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教育事業的良好形象。
第三條 教育部及監察部駐教育部監察局負責指導、檢查全國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監督工作。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高校招生部門及省級教育監察部門、省級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指導、檢查在本地區招生的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監督工作。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招生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的招生管理和監督工作。組長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
第六條 招生期問,高等學校應成立招生監察辦公室,由學校紀檢監察幹部、特邀監察員等相關人員組成,紀委副書記或監察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招生監察辦公室為非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對本校招生錄取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 招生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校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和紀律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保證招生任務完成。
第八條 招生監察部門應參與對學校選派招生工作人員的審查;參與學校招生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配合有關部門對招生及招生監察人員進行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紀律的教育及相關業務培訓;督促學校招生工作人員按照招生程式、時間要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退檔各環節工作,並及時妥善處理好省級招生辦公室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經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的名單,統考統錄的預錄名單、退檔名單,以及使用調節性計畫錄取的名單,在向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上載或上報前,須經學校招生管理部門審核、招生監察部門覆核後,送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條 定向生、預科生、專升本、藝術類專業招生及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的錄取名單,要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並由主管校領導、招生管理部門和招生監察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招生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尤其要加強對保送生、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等資格審查和跟蹤監督,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向招生管理部門提出清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招生監察部門對有關涉及違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紀律的投訴和舉報,要督促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維護招生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為本校招生監察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條件保證,以便於隨時掌握招生錄取全過程的工作狀態,及時發現問題,督促處理。
第十四條 招生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掌握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紀律和招生管理業務,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不斷探索招生監察工作規律和特點,認真做好招生錄取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成人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駐教育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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