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3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教監〔2003〕3號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是教育部於2003年6月16日發布的關於“高校招生”的檔案。檔案發布 2003年6月16日,教育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檔案全文 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
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維護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有關信息,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各省級高校...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須按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會同有關省級招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傳內容的審核和監督,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備案,並正式向社會公布;加強對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和招生院校要積極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各地招生辦公室、有關中學應予以協助,向考生講解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有關規定,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2、考生填報公安院校志願應填寫在提前錄取批次欄內,具體...
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遺留問題的處理。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第五條 先組織實施常規志願...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
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嚴密做好高考組織實施工作 二、促進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公平 三、深化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四、嚴格規範招生錄取管理 五、最佳化招生宣傳和考生服務 附屬檔案: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規定全文 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公安專門人才,實行軍事化管理。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四月發出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結合公安高等學校的特點,制定招生工作的暫行辦法如下:一、招收對象和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
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分省命題工作的管理,規範命題工作的組織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特制訂本辦法...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
切實抓好考試安全工作始終是高考的第一要務。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嚴密制度、嚴格操作、嚴肅紀律,加強從命題到施考全過程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排查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堅持並完善國家教育考試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
2014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創造條件逐步取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批次;2015年起在有條件的省份開展錄取批次改革試點。截至2018年7月,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浙江、江蘇、山東、福建、四川...
第五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三批、專科提前批和專科第二批的第一志願實行“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辦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規定簡介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各種照顧對象應在填報志願前辦理相應證明手續,辦理手續時間及工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中學應將照顧對象名單於5月底前在校內張榜公布。考生志願是考生電子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錄取的重要依據,志願填報時間一經截止,...
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學校,必須在錄取工作開始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調檔比例。調檔比例確定後,任何個人不得隨意變更。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新生,並負責處理遺留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為學校...
第一條 為了做好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是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研究生招生考試、已被普通...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
(十二)應堅持學生本人自願的原則。保送生選報高等學校及其專業的權利應得到尊重。(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應加強對招收保送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地區保送工作的實施措施,印發保送工作的有關表格,審批高等學校錄取...
第一條 為了做好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是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研究生招生考試、已被普通...
《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本規定。該規定是2016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印發的第4號規定檔案。
2021年1月31日,教育部官網發布《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通知發布 教育部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防範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資格的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有序。三、進一步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穩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試點。上海市、浙江省...
2015年2月5日,教育部以教學〔2015〕1號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印發通知提出,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
第二章 高等學校 第四條 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第五條 在錄取工作中,高等學校的職責是:1.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
為做好今年(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1號)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規定。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