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是2016年12月財政部、教育部為規範和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修訂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制定:財政部、教育部
  • 解釋權:財政部、教育部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
  • 性質:行政法規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占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 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地方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計算公式為:
某省份中央財政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該省份普通高中學生人數×資助面×資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財政部、教育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國家助學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國家助學金預計數。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國家助學金(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將預算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條 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於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國小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國家助學金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應當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國家助學金等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助學金分配方案的制訂和覆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國家助學金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國家助學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七條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4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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