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

深圳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461號),為規範我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管理,確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深圳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461號),為規範我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管理,確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含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註冊學籍並按國家規定學制正常修讀的在校生(含新疆班預科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人數按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數最高不超過10%確定。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經費保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我市財政共同出資設立。我市承擔部分,按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
市、區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級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數及國家助學金受助人數等情況,做好國家助學金預算和資金配套工作。
第三章申報程式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七條 每年8月下旬,市教育局將我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分配計畫,下達到各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教育局直屬普通高中學校。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在每學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組織並完成評審工作。
第八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學生應在新學年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學生及家長戶口簿複印件(驗原件);
3.學生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以下證明材料之一(證件類材料驗原件留複印件,證明類材料留原件):
(1)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件(含臨時救濟證、低保邊緣證等)或加蓋發放機關印章的上述複印件;
(2)孤殘學生的相關證明或材料;
(3)烈士及其他優撫家庭子女,原基建工程兵、困難歸僑和駐防軍工等經濟困難家庭子女,發生突發變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來自深圳市支援建設或對口幫扶地區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提供的其他類證明材料或費用單據;
(4)由鎮(街道辦、鄉)級及以上政府民政等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各普通高中負責學生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學生受助資格的評定工作,應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
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及相關信息應在學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要求向上級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公示有異議的,學校應組織進行調查,異議經核實成立的,應撤銷該學生申請資格。
普通高中如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實行零上報制度,在各類需報送表格中填“無”並加蓋公章後上報;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視為無情況。
第十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完成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人數及經費預算審核匯總後,會同區財政部門上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統一向市財政委報送全市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人數及經費預算。
教育部門應於每學期開學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申報每學期核准後的受助學生人數及經費預算,財政部門應於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本級普通高中,各普通高中學校應於收到財政部門下達經費指標後20個工作日內將國家助學金髮放至受助學生。
第十一條 每學年春季學期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向財政部門申報本學期受助學生名單、人數及經費時要重新核准。
春季學期市內轉學的受助學生,轉入學校在核准受助學生名單時可予以增加;轉出的受助學生,轉出學校在核准受助學生名單時予以刪減;在秋季學期中途休學、退學或被學校開除學籍等原因離開學校的,學校在核准受助學生名單時予以刪減;對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助學金的受助學生,要收回騙取的資金,停發尚未發放的國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為每位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辦理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以下簡稱高中資助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高中資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高中資助卡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 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髮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髮〔2012〕182號)檔案規定執行。
各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擅自處理國家助學金結餘資金,應於本學期結束後清理、退回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責任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將國家助學金工作列入每學期工作計畫,指定專門部門和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負責學生資助工作,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並實行學生資助工作人員備案制。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本校的學生資助申請表、證明材料、受理結果、資金髮放有關憑證等檔案材料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國小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完整。
尚未設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相關部門按上述程式完成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校學生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或幫助他人獲取國家助學金資格的,將其上述違規違紀行為記入學生個人檔案,並按學校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第十七條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十八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內學生資助制度及相關實施細則,並按學校隸屬關係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捐資助學。各級教育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高高中學校開展學生資助活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委員會、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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