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暫行辦法

普通教育暫行辦法是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於 1912 年 1 月 19 日發布。民國成立伊始,未及頒行新學制,教育部特頒布此辦法,令各省實施。同時下發《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及初等國小、高等國小、中學校、初級師範學校課程表。共 14 條,規定:從前各項學堂,均改稱學校。監督、堂長應一律改稱校長。初等國小校,可以男女同校。國小讀經科,一律廢止。凡各種教科書,務合乎共和民國宗旨。清學部頒行之教科書,一律禁用。

凡民間通行之教科書,其中如有尊崇滿清朝廷及舊時官制、軍制等課,應避諱,由各該書局自行修改,呈送樣本於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教育總會存查。如學校教員遇有教科書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隨時刪改,並可指出,呈請民政司或教育會,通知該書局改正。國小手工科,應加注重。舊時獎勵出身,一律廢止。高等國小以上體操科,應注重兵式。初等國小算術科,自第三學年起,應兼課珠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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