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自1994年,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畢業(結業)證書內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 證書內芯規格:23.5厘米×(寬)16.5厘米
  • 時間:1994年
  • 適用範圍:全國高校
相關規定,相關附屬檔案,

相關規定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畢業(結業)證書內芯。本、專科畢業(結業)證書封皮由學校自行製作(也可由學校自行設計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製作)。證書內芯規格為(長)23.5厘米×(寬)16.5厘米。研究生學歷證書封皮及內芯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當年預計畢業生數報我委高校學生司;預計畢業生數不能大於畢業生入學年份經國家審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招生計畫數。經審核後,我委於4月底前將畢業(結業)證書(芯)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將應屆預計畢業生名冊及其入學註冊名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對省招生部門錄取名冊、學校學生入學註冊名冊、預計畢業生名冊進行核對、審查後,5月底以前按各校預計畢業生人數的105%將畢業證書內芯和研究生畢業證書發學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剩餘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於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後及時填表(見附表)具報我委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餘證書處理;剩餘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
五、學校報送名冊時間、核對招生和畢業生數及審核畢業生資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具體規定。
六、證書(內芯)工本費、郵運費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後另行通知。

相關附屬檔案

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使用情況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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