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決定對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接受學歷教育的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統一實行電子註冊,建立外國留學生學歷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完整信息,供外國留學生和有關機構網上查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的通知
- 文號:教外廳函[2007]5號
- 作用:供外國留學生和有關機構網上查詢
- 內容:外國留學生學歷生從入學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教外廳函[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檔案內容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是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適應我國外國留學生教育發展的需要,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招生行為監督管理,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和《關於維護高校穩定大局,切實加強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7]20號)要求。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該《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我部委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電子註冊的有關具體工作。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聯繫方式(略)
附屬檔案:
1.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實施辦法.doc
2.附表一: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數據上傳表結構.doc
3.附表二: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號編碼規則.doc
4.附表三: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資料庫結構.doc
5. 附表四: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號編碼規則.doc
6. 附表五: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doc
7. 附表六:國家和地區標準名稱.doc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實施辦法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是政府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外國留學生招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保證留學生培養質量的管理方式。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外國留學生學籍電子註冊的對象為學校實施學歷教育的留學生新生(以下簡稱新生)。
第三條 學校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工作統一歸口由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新生學籍電子註冊辦法
(一)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新生,並應於新生註冊報到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將新生學籍電子註冊信息數據(採用DBF格式,數據結構見附表一)上傳至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學校登錄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的註冊名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基金委)傳送至各校留學生主管部門。
(二) 在華接受專科、本科、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在漢語補習和預科教育階段不做學籍電子註冊,正式進入專業學習後,必須進行學籍電子註冊。
(三) 春季入學新生學籍電子註冊信息的受理時間截至當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學新生學籍電子註冊信息的受理時間截至當年的10月15日。請學校務必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新生電子註冊信息,以保證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有序進行並及時對外提供查詢。
(四) 在上報的信息數據中,每名學生在學歷教育階段只有一個學籍電子註冊號,不得重複編號,註冊號編碼規則見附表二。
(五)信息數據中“國籍”一欄,請按照國家和地區標準名稱填寫(見附表六),如錄入信息不符合要求,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系統將不予接收。
(六)學生在學期間,如發生變更專業、改變學制、因故休學等學籍變動時,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須及時登錄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進行修改,確保學籍電子註冊數據信息的實時和準確性。
(七)本項工作開展後,新生如無學籍電子註冊信息,其學歷教育部將不予承認。對於2008年以前入校的外國學歷留學生,仍按學校原新生註冊辦法管理。
第五條 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辦法
(一) 按照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關於改革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外司來[2001]223號)規定,在向外國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包括自行印製的證書)後60天內,學校應按“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資料庫結構”(見附表三)將相關信息錄入光碟並附學校公函向基金委申報註冊。
(二)畢業證書編碼規則見附表四。
(三)基金委負責將匯總的各校外國留學生畢業證書數據信息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後,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條 學歷證書發放辦法
學歷證書發放辦法仍按照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關於改革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外司來[2001]223號)有關規定執行。凡需申領教育部印製的外國留學生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學校,請逐項認真填寫《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見附屬檔案五),加蓋學校公章後,報本地省級外國留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審核並加蓋其公章。學校最遲須在外國留學生畢業前60天,將經審核後的《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報送基金委。基金委經與學校學籍電子註冊信息核對無誤後,向學校寄發畢業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試行。
附表:
一、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數據上傳表結構
二、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號編碼規則
三、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資料庫結構
四、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號編碼規則
五、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
六、國家和地區標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