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普洱市水務局主要職責:
(一)普洱市水務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務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水務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普洱市水務局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市供水工作。
(三)普洱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及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普洱市水務局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普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普洱市水務局負責節約用水的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普洱市水務局負責普洱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工作、排水許可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供水行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七)普洱市水務局指導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歸口管理水生態修復和水利風景區建設。
(八)普洱市水務局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普洱市水務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
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普洱市水務局負責管轄許可權範圍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部門之間和縣際之間的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普洱市水務局開展水務科技工作和水務涉外事務。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水利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配合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對局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局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印章管理、督查督辦、機關制度建設、綜治維穩、信訪、信息、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化、後勤管理等工作,並指導全市水務系統相關工作。
(三)負責局召開的全市綜合性會議、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會議、業務培訓會等計畫管理工作。
(四)組織局對外宣傳、新聞發布、輿情分析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務系統宣傳、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
(五)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化系統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局政務公開網的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
(六)組織草擬局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務問題的調研。
(七)負責局領導的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局值班工作和重要接待工作。
(八)組織協調市人大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辦公室。
河湖管理科(普洱市河長制辦公室)
(一)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電站庫區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二)指導各縣(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主持審查各縣(區)的河道采砂規劃;根據各縣(區)的河道采砂規劃,完成普洱市河道采砂一張圖。
(三)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行政許可制度,督促各縣(區)強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切實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四)負責建立健全河(湖)長制度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協調組織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制定河(湖)長制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河長(湖長)制制度體系。
(五)督促各縣(區)及時調整充實各級河(湖)長,更新河(湖)長公示牌有關信息;指導各級河(湖)長巡河湖,督導檢查各級河(湖)長履職盡責;督促市級成員單位各負其責,聯動推進河湖保護治理;督促市級河(湖)長聯繫部門做好服務相關河(湖)長工作;指導各級各部門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會議、督察、考核、問責、巡查、督辦、重大問題報告、聯合執法等制度;按照上級部門及市總河長、副總河長、河(湖)長、總督察、副總督察的指示要求,及時分辦有關工作;及時通報有關工作落實情況。
(六)負責推進目標管理和考核。協調推動市級成員單位制定部門工作計畫和專項行動方案等;協調製定市級河(湖)長制年度工作計畫、督察方案、考核方案、述職評議方案、考核實施細則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督察、考核、述職評議等工作。
(七)協調推進監測評價和信息共享。協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水文水資源等部門,建立完善河湖庫渠監測體系,推進河湖庫渠監測評價,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月報、年報、專報等信息報送制度;督導檢查各級信息報送、宣傳、發布情況。
(八)協調市總河長會議、市級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會議、市總督察會議的籌備工作,協調召開市級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專題會議等。
(九)配合辦理國際河流等有關涉外事務。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的河(湖)長制其他事項和市水務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河長(湖長)制工作處、水旱災害防禦處。
規劃計畫資產財務科
(一)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改革發展規劃、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水利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二)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擬定全市和跨縣(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開展重大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三)組織編制、審查審批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重點水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組織指導重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
(四)負責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和省、市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組織指導中央和省、市水利投資計畫執行。負責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
(五)參與制定水利規劃計畫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六)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
(七)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有關各項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九)負責局機關資產債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十)負責市本級部門預算資金、省財政水利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配合審計相關工作,督促審計整改落實。
(十二)負責財務資料、賬冊、印鑑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十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規劃計畫處、資產財務處。
水政水資源科(普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一)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
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開展水資源費徵收工作。
(三)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四)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管理制度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編制發布普洱市水資源公報。
(五)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實施節水監督管理,組織實行用水報告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指導節水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節水統計和信息發布。
(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縣(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案件,參與市有關部門牽頭的涉水執法檢查。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水資源處(全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省調水中心。
建設運行管理科主要職責規定
(一)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工作,負責市水務局主持驗收項目的驗收組織工作。
(三)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管理,承擔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工作,負責水利建設
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
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套用。
(五)指導江河治理項目,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建設管理。
(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指導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降等報廢。
(七)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監測以及運行管理考核工作。
(八)組織指導水利科技項目、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建設運行管理處、監督處、科技外事處。
水土保持科(普洱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主要職責規定
(一)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
(二)組織擬訂水土保持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及重點區域
水土保持規劃,負責規劃實施的考核評估。
(四)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套用工作,組織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
(五)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
(六)負責全市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全市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七)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
(八)組織實施涉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
(九)承辦市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水土保持處(雲南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農村水利與水早災害防禦科主要職責規定
(一)指導農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
(二)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工程的前期與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的前期與建設管理,指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責任體系。指導農村供水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運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農村供水排水工作。
(三)指導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
(四)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節水工作。
(五)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七)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
(八)承擔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指導山洪災害防禦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指導
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經費的建議。組織指導全市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
(十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農村水利水電處、水旱災害防禦處、建設運行管理處。
監督科主要職責規定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安全生產及水利建設項目稽察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組織實施水利項目稽察,組織協調上級部門開展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承擔市水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全市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工作,承辦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八)組織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監督處、政策法規處。
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科)主要職責規定
(一)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承擔局黨組履行黨建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研究解決機關黨建工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市直水利系統黨建工作。
(三)承擔局黨組履行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利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四)負責直屬機關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宣傳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擬訂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局機關及局直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指導做好黨員、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局黨組落實
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負責直屬機關黨組織建設,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推動落實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六)協助局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
(七)負責機關紀檢工作,領導直屬單位紀檢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局直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案件,按乾管許可權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
(八)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團組織,負責統戰、雙擁工作,指導直屬機關民主黨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九)指導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局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局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普洱市水利水電工程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市水務局工程技術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局直屬單位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工人等級考試的申報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十七)組織指導局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衛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局表彰獎勵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九)負責局機關和廳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政審工作和特定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的報備工作。
(二十)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組織落實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導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發揮積極作用。
(二十二)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
(二十三)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二十四)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十五)牽頭辦理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喪事和善後處理事宜。
(二十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應省水利廳處室:機關黨委(人事處)。
人員編制
普洱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普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