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市級有關林業和草原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審查。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並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家、省級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森林資源。負責國家級公益林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市級公益林劃定,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調查、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植資源調查,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調查、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普洱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參與開展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建議,報經批准後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森林公園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和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七)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和草原產業普洱市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定位站和生態體系建設。
(九)指導普洱市自然資源公安局(市公安局自然資源支隊)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指導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實施意見,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集體)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職能轉變。普洱市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綠化,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省級統一部署,參與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設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與普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普洱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普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普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訪、督查、檔案、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行政審批與政策法規科。負責林業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批工作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承擔市級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承擔市級有關林業和草原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提出生態建設、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林業和草原法制建設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承擔“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法律事務。
(三)生態保護修復與草原管理科。承擔森林、生態脆弱區、江河兩岸、湖庫周圍的生態修復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綠化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退耕(牧)還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普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家、省級批准後監督執行。承擔林地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林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天然林、公益林保護有關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有關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濕地管理科。配合組織開展普洱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提出普洱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開展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宣傳、合理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六)自然保護地管理科。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意見。參與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負責森林公園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
(七)林業草原改革與產業發展科。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
(八)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科。指導國有林場、國有林區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九)規劃財務科。研究提出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林業和草原生態扶貧、相關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決算。管理監督國家、省和市級林業和草原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監督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行業會計核算。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負責統計工作、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科學技術科(人事科)。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參與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配合和監督生態體系建設。負責林業和草原宣傳、教育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普洱市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正處級,兼任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副局長4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將雲南無量山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景東管護局、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鎮沅管護局、市林業管理服務中心、市林木種苗工作管理站、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的行政職責劃入市林業和草原局。
普洱市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普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普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普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副局長:羅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