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司法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寧市司法局
- 性質:司法局
- 城市:普寧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管理、指導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依法負責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備案登記工作,負責仲裁委員會登記工作。
(七)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車輛和服裝管理以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
(八)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
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起草、審核重要文稿,承擔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及服裝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二)宣傳教育股(加掛法規股牌子)
擬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制宣傳工作;承辦市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訓;組織編寫法制宣傳和普法資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有關宣傳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承辦司法行政機關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和國家賠償工作;承辦相關的建議提案;承擔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備案登記工作;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和質量管理,監督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協助組織司法鑑定人任職資格評審。
(三)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執業的許可工作;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的黨建工作;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指導、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公證機構設立、公證員執業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承辦公證投訴、申訴案件的答覆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股
管理、指導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審核和管理;負責辦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照的年審註冊審核。指導“148”法律專線電話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
(五)政治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辦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對管理許可權內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和“工青婦”工作,協助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聘任工作。
派出機構
設定占隴、洪陽、南徑、南溪、梅塘、軍埠、里湖、下架山、麒麟、大壩、燎原、雲落、高埔、大南山、船埔、梅林、廣太、赤崗、大坪、後溪、流沙東、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等25個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