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最低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規定,遲於法定婚齡3年以上者,即為晚婚。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在一般情況下,結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為並不一定與結婚行為同時發生。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規定,婦女在24周歲以上生育者,即為晚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晚婚晚育政策
- 類別:計畫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最低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規定,遲於法定婚齡3年以上者,即為晚婚。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在一般情況下,結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為並不一定與結婚行為同時發生。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規定,婦女在24周歲以上生育者,即為晚育。
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最低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中國現行計畫生育政策規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好處 晚婚晚育有利於優生優育優教。從生理上講,我國青年一般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甘肅:晚婚的婚假=30...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要求,最佳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政策內容 一孩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簡稱“一胎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
這一政策提法,後來又改進為“晚、晚、少、優”,即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增加了優生優育的內容。其中心都是降低婦女生育率和人口出生率。據報導,先進單位的計畫生育達標率都在90%以上。由於這一政策的實行,1970年的總和生育率是5.8, 到1980年,總和生育率已降至2.24,接近世代更替水平;抑制了人口增長...
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第一條 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含少數民族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第二條 優生優育。認真執行《...
計畫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計畫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製訂以來,對中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又做出了...
第十二條 軍隊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以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第十三條 女方達到晚婚年齡的育齡夫妻,可自行選擇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並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女方為現役軍人的...
第二條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第三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推行計畫生育,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同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九條 實行計畫生育,以避孕...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超計畫生育。第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推行計畫生育,應當同發展經濟、文化、教育、婦幼保健、社會養老保障事業及提高婦女社會地位相結合;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積極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第五條...
新條例在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方面也做了調整。具體內容為:將晚婚晚育職工的獎勵政策,適用於所有依法婚育的職工,並在數量上進行了調整;將獨生子女的補助政策,適用於所有合法生育的16歲以前的兒童和青少年;取消了原條例關於對放棄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獎勵200元的規定;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一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契約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第二十六條 經縣及縣以上醫院證明,對施行節育手術的幹部,職工(包括契約工)分別給予以下假期:(一)放節育環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體力勞動;(二)採取補救...
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還有部分地區可將男性的陪產假轉到女方的產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各地規定 陪產假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這個是各個省的...
第三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按計畫生育子女,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自願節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實行計畫生育,應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實行依法管理和加強科學管理,輔之以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計畫生育工作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9 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中對我國的計畫生育政策作了闡明:“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有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外,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農村也要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某些民眾確...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契約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第二十六條 經縣及縣以上醫院證明,對施行節育手術的幹部,職工(包括契約工)分別給予以下假期:(一)放節育環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體力勞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