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計畫生育細則

《撫順市計畫生育細則》在1999.03.1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計畫生育細則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3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障民族繁榮,根據《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居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常住戶口在我市的我國公民離開我市的,均應遵守本細則。
本市及駐本市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按計畫生育子女,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自願節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實行計畫生育,應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實行依法管理和加強科學管理,輔之以行政、經濟措施。
堅持計畫生育工作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 從事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市、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計畫、衛生、醫藥、民政、公安、勞動、城建、財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國土規劃等部門應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充分發揮各級計畫生育協會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的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的作用,協助政府作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把人口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堅持計畫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八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和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並把計畫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施行一票否決權。
各地區?
第九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健全各級計畫生育服務網路,穩定計畫生育工作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定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並配備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要指定人員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並設定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切實可行的工作制度,保證計畫生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計畫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
對從事計畫生育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
第十一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計畫生育事業所需要的人力、財力、物力作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以保證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
鄉(鎮)統籌和村提留費中,應有一定比例用於計畫生育事業。其中不足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渠道,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第十二條 各級計畫生育機構應開展計畫生育系列保險,使社會保障功能與計畫生育工作有機地結合,從而滿足育齡人口的需求。
第三章 育齡人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含承包、租賃)都必須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計畫生育責任狀或計畫生育契約。對無主管部門和縣、區屬單位由所在區域簽訂計畫生育責任狀或計畫生育契約。
凡未到晚婚年齡而結婚,要與所在單位簽訂晚育契約。
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單位應當在育齡人員自願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契約。
第十四條 農村中的育齡人員由鄉(鎮)管理。
人口與戶籍分離的育齡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地處城市的農村聯社中的育齡人員由縣(區)、鄉(鎮)、街道共同管理,並以鄉(鎮)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按照《撫順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育齡職工(含臨時工、外用工)管理,由其所在單位和其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管理。
第十六條 下崗育齡職工(含停薪留職、休長假、工傷三個月以上的,企業內部提前退休、退職等)所在單位負責做好計畫生育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掌握其婚育狀況,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建立健全計畫生育檔案、卡冊,定期對其進行孕情、環境監測。
第十七條 下崗育齡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育齡職工下崗15日內,將其名單移送其居住地,經其居住地確認後,即納入居住地配合管理範圍。
被所在單位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辭職的育齡人員,由批准之日起15日內,原單位應派人到其居住地履行計畫生育移交手續,同時納入居住地計畫生育管理範圍。
第十八條 應落實節育措施的育齡職工必須落實節育措施,對已經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動員計畫外懷孕者採取補救措施,以育齡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處理,並由所在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所作出的有關決定,相關各方要認真執行。
第十九條 育齡職工被新單位聘用的,由新的用工單位負責管理。
育齡職工被新單位招(聘)用6個月以上發生計畫外生育的,視為新單位發生計畫外生育。
育齡職工被新單位招(聘)用未滿6個月發生計畫外生育的,視為原單位發生計畫外生育。
租賃櫃檯和攤床從事經營活動的育齡人員,由出租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下崗育齡職工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各單位做好下崗育齡職工的計畫生育管理,將下崗育齡職工名單交到居(村)委會,定期進行走訪,並建立健全其計畫生育檔案、卡冊,對計畫外懷孕者,及時同其所在單位聯繫,通報情況,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條 無業育齡人員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管理。
保外就醫育齡人員由其配偶居住地負責,有關執行保外就醫的部門配合管理。
緩刑、假釋育齡人員,由其鄉(鎮)、街道負責,公安部門配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服刑和勞動教養的育齡人員分別由對其負責執行的監獄和教養院管理。其配偶探視需留宿的,應持有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機構開具的計畫生育證明,否則不得留宿。
第四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三條 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屬初次生育的,懷孕後,須持有關證件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機構辦理生育手續。
第二十四條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且女方達到再生育年齡,經申請,由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養)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計畫內生育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上的;
(五)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是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女方是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女方是農民,並且只有一個女孩的;
(八)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九)同胞兄弟兩人以上均為農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十)農民中的有女無兒戶,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十一)雙方均為農民,其中一方殘疾,相當於殘廢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並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十二)經省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準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懷孕後無正當理由,擅自進行引產的;
(二)生育後自報嬰兒死亡,無確鑿證據證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準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應繳納社會負擔費,具體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符合生育一個孩子規定的夫妻收養或者送養一個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生育兩個孩子規定的夫妻生育、收養、送養合計已達兩個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夫妻生育、收養、送養合計已達三個孩子的,不得再生育。
第五章 優生與節育
第二十六條 各級計畫生育機構應對育齡夫妻進行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知識教育,宣傳、普及計畫生育科學知識。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應當接受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應當接受產前檢查。除夫妻患有遺傳性疾病,經市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批准,在指定的醫院對胎兒進行檢查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檢查診斷,育齡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並採取有效的節育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須自覺落實安全可靠的節育措施,提倡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放置宮內節育器;有兩個以上孩子的育齡夫妻,一方做結紮手術。計畫外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參加孕情檢查和落實節育措施的實施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以上醫療、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單位,應開設優生優育、節育技術諮詢門診。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為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施行節育手術。
第三十條 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建立健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計畫生育、醫藥、衛生等科研機構,應當加強計畫生育科研工作,為育齡夫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
第三十一條 凡經銷避孕藥具,按《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省有新規定後,按新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節育手術必須由持有節育手術合格證的醫務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單位,嚴格按操作規程施行,確保受術者的安全。
個體行醫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三十三條 因病或其他情況變化允許再生育的,需要摘取宮內節育器,憑所在單位證明或鄉(鎮)、街道計畫生育機構介紹信;需做輸精管或輸卵管吻合手術的,持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介紹信和生育證明,方可到有關醫療單位施行。
第三十四條 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併發症,須經市以上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確認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享受其待遇。
第三十五條 其他同計畫生育有關的技術鑑定,由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女23周歲以上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除國家規定的3日之外,增加7日,夫妻雙方誰達到晚婚年齡誰享受;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的90日之外,再增加60日,難產者另外增加產假15日。
農民晚婚的,減免當年義務工5日;晚育的,減免當年義務工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免去當年全部義務工。
晚婚假、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因難產而增加的產假,男方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評先進。
不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婚假、護理假和產假待遇的,由所在區域、單位參照上述標準給予其他優待。
第三十七條 合法夫妻終生自願只生(養)育一個孩子,並已經落實節育措施,女方年齡在23周歲零9個月至49周歲之間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第三十八條 夫妻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證之月起至孩子14周歲止,城鎮戶口的每月10元,農村戶口的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給予相應待遇(含減免義務工、少收或免收提留、降低承包指標、多承包土地、山林、果樹)等;
(二)劃分宅基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
(三)獨生子女托幼費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補貼標準由所在單位補貼;
(四)獨生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可按兩人份分給自留地、口糧田或者相應待遇;
(五)農村的獨生子女家庭,在扶貧致富和鄉鎮企業招工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六)獨生子女的父母是職工的,退休後每月增加5元退休費;是農民的,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生育兩個孩子條件,但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除享受獨生子女有關待遇外,由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停止享受前條所列各項待遇,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應當全部退回發給單位,用於計畫生育事業。
第四十條 夫妻未生(養)育子女的或者夫妻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其子女在未生育前即死亡,並不再生(養)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職工的,退休後按本人標準工資全額發給退休費;依據其他規定已按本人標準工資全額發給退休費的,每月增加5元;
(二)是農民的,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享受五保戶待遇。
第四十一條 獨生子女的父母和未生(養)育的夫妻退休後,每月應增加的退休費,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退休金中列支;未實行退休金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退休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並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假期,憑醫師開具的診斷書休假。
在規定的休假期間,職工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評先進。
對不按要求落實節育措施造成人流、引產的,可憑醫師開具的診斷書休息,但不享受前款待遇。
第四十三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落實計畫生育有關優待與獎勵政策。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鼓勵民眾對計畫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超生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舉報人100元至200元獎勵。
第七章 收費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夫妻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有下列計畫外生育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一)女20周歲零9個月以下生育的,為早育,未達到規定生育年齡生育的,為搶生,對早育、搶生的,徵收1000元至5000元計畫外生育費;
(二)違反本細則規定,多生育的為超生,對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的,徵收5000元至5萬元計畫外生育費,對第三個孩子以上屬於超生的,徵收1萬元至10萬元計畫外生育費;
(三)符合生育一個孩子規定的夫妻收養或者送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孩子,按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符合生育兩個孩子規定或者符合第二十四條(四)項規定的夫妻,生育、收養、送養合計已達兩個或者三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第三個孩子以上屬於超生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四)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收養的,為非法收養,第一個孩子是非法收養的,徵收1000元至5000元計畫外生育費,第二個孩子以上是非法收養的,比照(二)項規定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五)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的,為非婚生育,第一個孩子是非婚生育的,徵收1000元至5000元計畫外生育費,第二個孩子以上是非婚生育的,比照(二)項規定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對非婚生育的,分別計運算元女數,並分別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六)對下列計畫外生育情節嚴重的,可徵收15萬元以內計畫外生育費:污辱、歐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且有計畫外生育行為的;公開攻擊、抵制計畫生育政策、法規,且有計畫外生育行為的;不擇手段,弄虛作假,且達到計畫外生育目的的;超生兩個以上孩子的;第四個孩子以上屬於超生的;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徵收15萬元以內計畫外生育費的,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收取的計畫外生育費,應當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
第四十六條 對早育、非婚生育的,除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職工產期休息時停發工資,不發生育費,生育中的一切醫療費用自理,在批准生育前,子女托幼費自理。
對於超生的,職工產期休息時不發工資,生育中的一切醫療費用自理,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直系親屬勞保醫療待遇,托幼費全部自理。農民的超生子女在14周歲前,不分給自留地、口糧田。
對計畫外生育的職工,三年內不得提職、不得評為先進工作(生產)者,學徒工、試用幹部延長一年轉正,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降職務工資兩級,在企業工作的降工資一級,對情節嚴重的,可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對因生女孩男方製造各種理由而提出離婚的,應當批評教育,駁回離婚請求;如需準予離婚的,經辦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離婚原因。男方再婚後,夫妻不準生育,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出現超生的,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徵收當年經費或者稅後利潤5‰的計畫外生育費,但收費不得少於5000元。
第四十九條 對育齡夫妻違反節制生育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參加孕情檢查的,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
(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落實節育措施的,按日處以1元至10元罰款,直至採取節育措施止;
(三)計畫外懷孕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終止妊娠的,按日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直至終止妊娠止。
第五十條 對夫妻違反計畫生育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符合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未辦理生育手續生育的,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未辦理批准手續已經懷孕或者生育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對上述當事人處以罰款後,應當同時辦理生育手續或者批准生育手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規定的,另行徵收社會負擔費。
第五十一條 對有干擾和破壞計畫生育行為的,除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瞞報計畫外人口出生統計數字的直接責任者,每例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同時取消個人或者單位榮譽稱號;
(二)對出具出生、死亡、病殘兒鑑定、結紮、上環、妊娠、終止妊娠和批准生育等假證明的,每例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造成計畫外生育的,每例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當事人、責任者及其單位,每例分別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對經查確屬因胎兒進行性別鑑定已墮胎者,不再批准當事人再生育;
(四)對擅自進行節育吻合手術或者非法為他人摘取宮內節育器的責任者,每例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五)對沒有節育手術合格證人員施行節育手術的,每例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對受術者造成意外傷害的,應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六)對未經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而經銷避孕藥具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七)為計畫外懷孕或者超生人員逃避計畫生育管理提供幫助的責任者(容留、轉移、隱瞞的房主、用工單位),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計畫外懷孕外流躲藏者在外流期間採取補救措施的,醫藥費、節育手術費自理。
第五十三條 對侮辱、威脅、毆打、傷害從事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遺棄、殘害嬰兒及歧視、虐待生女孩的母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凡未達到計畫生育工作指標要求的,不得評為文明地區和單位或者綜合性先進單位,並對該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扣發當年獎金,同時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人口嚴重失控的,由上級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依據本細則給予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委託應當書面委託,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對公民罰款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由行政處罰機關按照《遼寧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施行。收繳罰款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未經處理的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行為,應當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的按發生計畫外生育時的政策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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