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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包括幹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護堤地、河道綠化帶等。
城市水體公園、人工濕地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嚴格落實河長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管理和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河道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河道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河道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河道管理的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其職責,做好轄區內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設施、危害城市河道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鼓勵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引導居(村)民以自治方式參與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維護城市河道安全、整潔。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獎勵、處置、反饋、回訪制度,並公布處理情況;與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聯動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護。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專項規劃,依照法律法規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編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主要包括城市河道名錄、管理和保護範圍、沿河排污設施、排污口設定、綠化等內容。
第十條 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管理和保護的需要,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後,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設定界樁、公告牌。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城市河道整治主要包括:
(一)河道清淤疏浚、截污納管、補水調水等工程;
(二)護岸、護欄、橋樑、涵閘、電力、照明、通信、界樁、公告牌等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三)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綠化和景觀建設;
(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標準、占用河道等違法建(構)築物。
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體質量等方面存在嚴重隱患的城市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排污管網建設和改造,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應當按照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專項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審批。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確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建設城市水體公園、人工濕地等綜合利用項目,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
第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沿河樹木、綠籬和護欄、桿線等公用設施上遮擋、覆蓋或者晾曬物品;
(二)在禁止水域內游泳、垂釣;
(三)在河道內清洗生產用具、生活物品;
(四)在河道內清洗船舶、機動車;
(五)向河道內拋灑物品;
(六)在河道內放養畜禽;
(七)向河道內棄置畜禽屍體;
(八)未經批准,占用河道、覆蓋河道、搭建建(構)築物;
(九)向城市河道內傾倒渣土、垃圾,妨礙河道行洪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棄置禽類屍體的,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棄置畜類屍體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職失責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會議安排,我就《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背景
城市河道是
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發揮著供水、排澇、景觀、調節氣候等多種功能。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將建設“美麗中國”作為中華民族追求的新目標。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屬於最佳化水生態環境、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具有重大意義。第一、立法是實現城市河道科學治理的需要。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河流達27條。在城市化進程中,部分河道被破壞和侵占、導致河流水質變化、功能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受損。近年來,我市對城市河道進行了大規模整治,由於缺乏強有力的針對城市河道管理的法規依據作保障,城市河道整治成效有限。唯有通過更具針對性和側重點的地方性法規的規範和約束,才能維護城市河道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確保城市河道成為城市生態屏障。第二、立法是理順城市河道管理體制的需要。“多龍管水”是很多城市的現狀,昭通也不例外。水利、環保、城管、園林綠化、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都涉及城市河道相關管理職能,但權責不明致使涉河的行政許可、監管執法難以有效施行。因此,唯有通過立法,將原來“條塊分割”分散的河道管理權適當集中,實現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職能集約化。進一步理順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體制,才能為實現城市河道有序建設、合理利用、嚴格保護和科學管理提供相應的法規依據。第三、立法是實現城市河道合理開發利用的需要。城市河道有別於普通河道,除了防洪、排澇等基本功能外,還能服務於生態景觀、旅遊休閒、歷史文化等諸多方面。制訂城市河道管理的專門法規,有利於生態景觀、旅遊休閒、歷史文化建設和保護,推動城市河道以及河道沿岸的綠化、建築、園路等綜合開發利用,更好地處理好科學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相和諧、歷史與現實相和諧、保護與開發利用相和諧。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7年6月30日,昭通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昭通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關於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研究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研究意見的報告〉的決議》(昭人發〔2017〕7號),決定開展《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相關工作。2018年2月下旬,市政府召開了立法工作專題會議,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立法起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水利局,印發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整個《條例》立法起草工作經歷了起草前期準備、考察調研、草擬稿、初稿、草案修改、草案形成六個階段。一是起草前期準備。2017年11月至12月,撰寫了《條例》起草提綱,收集整理各縣(市、區)河道現狀和存在問題的相關資料。二是考察調研。2018年3月,對全市城區規劃範圍內的河流、河堤建設管理現狀,污水收集處理現狀以及城市河道管理存在問題等情況進行了調研;起草小組先後到了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浙江省杭州市進行立法考察學習。三是形成草擬稿。根據收集資料和意見,在參閱了省內外城市河道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擬稿。四是形成初稿。2018年5月,在多次召開立法討論會,廣泛徵求和吸收了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市直部門及網上公開徵集社會公眾意見後,修改形成《條例》初稿。五是草案修改。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委託
雲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完成了專家論證、立法前風險評估、條例文本和釋義的修改完善工作,並將立法成果報送市法制辦,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六是草案形成。經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立法起草領導小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2018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召開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並於12月7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市人大《關於對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的通知》(昭人通〔2018〕39號)的要求,2018年12月24日市政府又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集中辦公,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集體討論、徵求成員單位、市人大意見建議,最終修改完成《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於2019年6月14日以《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議案》(昭政報〔2019〕29號)將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構成情況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規劃和整治、管理和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三條。《條例(草案)》通過重新定位城市河道,最佳化城市河道管理體制,注重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河道管理,實現了地方立法創新。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城市河道的科學界定。
“城市河道”等相關概念的科學界定,涉及到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立法的調整事項具體範圍,是城市河道管理立法的先決問題之一。
鑒於昭通市為城市河道管理設定了以改善城市河道環境,提升城市河道水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結合昭通市內城市河道的實際特點和目前昭通市對城市河道管理的具體行政體制分工,草案第二條對城市河道進行了界定。一是指出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劃定了所屬區域,專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段;三是確定了具體的水域類型,包括乾渠、支流、防洪溝、河槽、濕地、水體公園、堤防等。
(二)關於城市河道的管理體制。
草案根據上位法和上位檔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以落實河長制為抓手,依照以下思路來構建城市河道的管理體制。
第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全面領導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門,具體體現為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河道整治、對城市河道保護及利用的調查和評價、設定城市河道管理範圍、設定界樁及公告牌。
第三,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城市河道管理中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中央和雲南省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部署以及昭通市各部門的“三定”方案,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三)關於城市河道管理的公眾參與。
草案分別對公眾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做了相應規定,切實保障社會公眾有行使公眾參與權的途徑。
(四)關於城市河道的規劃。
城市河道規劃總體服從於城市總體規劃,並要求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澇、蓄水調水、水體通暢等基本功能,滿足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景觀、水環境生態綜合整治的需要,實現城市河道通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的目標。要求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涉及城市河道的其他專項規劃,應與城市河道規劃相銜接,並且徵求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關於城市河道的整治。
城市河道的整治是指改善城市河道的通暢程度、水環境、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最佳化城市河道的各類配套設施。草案規定了城市河道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整治方案等。
(六)關於城市河道的管理。
通過事先預防和事中監管對各類工程建設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和引導,防止損壞城市河道及其周邊環境,這是城市河道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草案對城市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設定界樁和公告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城市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河道情況的動態監測、綠化養護和設施維護、水上經營活動等方面也分別作了規定。
(七)關於城市河道的保護。
城市河道的保護主要在於禁止各類有損河道通暢程度、水環境、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的行為。由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中已經就一些有損城市河道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草案沒有重複那些禁止性規定。草案以列舉的方式禁止另外一些上位法沒有規定但卻會對城市河道造成損害的行為。
(八)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分別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以及違反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中央和雲南省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安排,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為主要的執法機關。並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明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外,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草案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本條例均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草案中關於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設定,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上位法關於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有明確規定的,不超越上位法的規定,僅僅在上位法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進一步細化的規定,適當提高了行政處罰幅度的下限。
對於上位法未做規定的一些損害、侵占、污染城市河道的行為,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設定了警告和罰款兩種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12月27日,昭通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20年1月1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3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供水、防洪、排澇、調節氣候、生態景觀等功能,隨著昭通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部分河道被破壞和侵占,導致水體污染、功能退化、水生態系統受到損害。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護和最佳化水生態環境,提升城市河道生態環境質量,完善城市河道功能,理順城市河道管理體制,加強城市河道的科學治理和依法管理,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明確了城市河道管理和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管理體制和禁止性行為等,並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相關論證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經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昭通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