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鹽務官制, 明襲元制,設巡鹽御設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山東、福建等都轉運鹽使司,使司下有分司,即有隸屬於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的泰州、淮安、通州分司,隸屬於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的嘉興、松江、寧紹、溫台分司,隸屬於山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膠萊、濱樂分司,隸屬於河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解鹽東場、西場、中場分司。又於四川、廣東北海和黑鹽井、白鹽井、安寧井、五井、察罕諾爾設鹽課提舉司,遼東設煎鹽提舉司,其職掌與都轉運鹽使司同,掌地方鹽政,聽命於巡鹽御史或鹽法道臣。各場則設鹽課大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代鹽務官制
- 出處:《中國鹽業史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