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漢鹽務官制, 漢武帝之前,鹽事屬少府。武帝時創立鹽法,行專賣制,特設大農領鹽鐵事,各郡地方鹽官直隸中央。東漢光武中興,廢專賣制,行徵稅法,鹽政之權分於地方,凡產鹽豐厚之郡縣皆設令長及丞等鹽官主鹽稅。
兩漢鹽務官制, 漢武帝之前,鹽事屬少府。武帝時創立鹽法,行專賣制,特設大農領鹽鐵事,各郡地方鹽官直隸中央。東漢光武中興,廢專賣制,行徵稅法,鹽政之權分於地方,凡產鹽豐厚之郡縣皆設令長及丞等鹽官主鹽稅。
兩漢鹽務官制, 漢武帝之前,鹽事屬少府。武帝時創立鹽法,行專賣制,特設大農領鹽鐵事,各郡地方鹽官直隸中央。東漢光武中興,廢專賣制,行徵稅法,鹽政之權分於地方,凡產鹽豐厚之郡縣皆設令長及丞等鹽官主鹽稅。...
唐代鹽務官制 唐代鹽務官制,唐初沿隋舊制,為開放鹽禁後的無稅時期。唐中葉以後設三司,即鹽鐵使、判度支、判戶部,都以重臣領命,後以宰相兼領。三司之下又有十監及十三巡院,分掌地方鹽政。
清代鹽務官制, 清初承明制,各省置巡鹽御史,後定為鹽政。其後大部裁撤鹽政,福建、甘肅、四川、兩廣以總督兼理;兩浙、雲貴以巡撫管理;河東以山西巡撫管理;惟長蘆、兩淮仍各設鹽政。道光十年(1830)將兩淮鹽政裁撤,歸兩江總督兼管。鹹豐十年(1860)撤長蘆鹽政,歸直隸總督兼管。各省鹽官,自鹽運司以下,皆受命...
福建鹽務官制,唐代劉晏治江淮鹽設十監,福建居其一,閩鹽設官始於此。宋代設轉運、發運諸使兼管鹽務。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立福建市舶司兼辦鹽課,二十四年改設福建轉運鹽使司,二十九年改為福建鹽課提舉司,此後更變無常。明代設福建都轉運鹽使司,各場設運鹽分司,後改為鹽課司。清沿明制,仍設都轉運...
兩浙鹽務官制 兩浙鹽務官制,漢代置鹽官於會稽郡。唐代設鹽鐵使。宋代鹽官,或以監司兼管,或特設提舉兼監司之事。明代設都轉運司、鹽道、鹽提舉等職,以巡鹽御史統管鹽事。清承明制,清初設御史巡視,後以督撫兼管,或專設鹽政,至道光初始定以巡撫兼任,宣統時又以巡撫為會辦鹽務大臣。
兩廣鹽務官制, 漢代在南海郡番禺、蒼梧郡高要設定鹽官。唐代置巡院十三,嶺南為其中之一。宋開寶三年(970)設轉運使,開寶六年置判官,太平興國三年(978)置都轉運使。元至元時置』一東、廣海鹽課提舉各一名。明代設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各一員,其下設同提舉、副提舉及各場鹽課司。清初定廣東提舉一員,鹽課大使...
隋朝鹽務官制 隋朝鹽務官制,隋初承周制,在各鹽區置總監、副監、監丞等員,管理鹽務。開皇三年(583)“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罷除鹽禁,實行無稅制,鹽官亦全行裁撤。
明代鹽務官制, 明襲元制,設巡鹽御設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山東、福建等都轉運鹽使司,使司下有分司,即有隸屬於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的泰州、淮安、通州分司,隸屬於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的嘉興、松江、寧紹、溫台分司,隸屬於山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膠萊、濱樂分司,隸屬於河東都轉運鹽使司的解鹽東場、西場、...
金代鹽務官制 金代鹽務官制是金代制度。金代鹽務官制, 金代鹽鐵隸屬戶部,以戶部郎中一員掌戶籍、田宅、財業、鹽鐵諸事。設山東、寶坻、滄州、解州、遼東、西京、北京七鹽使司。鹽使司設鹽使、副使、判官,掌理督制及收納鹽斤諸事,還設有管勾、同管勾等職,類同清代各場鹽課司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