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空港經濟區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空港經濟區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6年12月18日
  • 實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現代新昆明發展戰略,規範昆明空港經濟區(以下簡稱空港區)的有效運作,創新開發模式,加快開發建設步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昆明空港經濟區開發建設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空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服從省、市經濟發展戰略,服務於國際航空客運與物流發展,符合現代新昆明建設總體戰略目標。
空港區應依託國家門戶樞紐機場,發展臨空型經濟,逐步建設成為全省主要的臨空型產業聚集區,面向東南亞、南亞,連通歐亞的國際航空客流、物流中心和構築國際化、生態化、現代化的新型區域。
第三條 空港區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實施建設,規劃控制面積160平方公里,近期開發建設面積51平方公里,其中含新機場建設用地面積21平方公里。
第四條 空港區的開發建設堅持以下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和許可權
第五條 昆明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在空港區區域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業務上接受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管委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根據開發建設不同階段的任務和特點,及時制定與開發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進空港區的開發建設,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按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管理模式運作的現代管理體制。
第七條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小機構、大服務”的原則,根據開發建設的管理需要,在市編委批准的機構和人員編制限額內,自主確定內設科級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八條 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空港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吸引國內外社會資本參與空港區的開發建設,形成多渠道融資、多元化投資的格局,構建適應空港區開發建設的現代投融資平台。
第十條 管委會組織、審核和審批進入空港區的各類投資項目。政府財政投資項目,按國家規定進行審批;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備案制度。
在空港區投資的項目,投資總額在市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的,由管委會審批;超過市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管委會審核後轉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管委會負責空港區的規劃、環保、建設、財政、稅收、國有資產、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管委會成立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負責空港區內的規劃、建設、環保、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 管委會依法監督、管理空港區內的各類經營實體,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空港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支持社會化、專業化、中介性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居民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服務。
第十五條 管委會在空港區內逐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立“以工哺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公共社會服務事業。
第十六條 管委會行使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職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規劃與環保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市政府批准的空港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管委會組織其他建設專業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八條 根據市規劃局的委託,管委會辦理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審批手續,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管委會負責區內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九條 管委會負責空港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對區內企業和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批,實行環保審批一票否決制;負責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檢查驗收,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二十條 空港區內的環境監測、監督工作由管委會負責,並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代征轄區內排污企業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第四章土地房屋開發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在空港區設立分局,協助辦理空港區內的土地徵收、徵用;組織具體項目供地方式的報批工作;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在空港區內的土地執法監察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代發全市統一編號的《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書。
第二十二條 空港區內的經營性項目、工業項目用地按有關規定進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二十三條 空港區可以創新土地開發與運作方式,通過政府授權經營等方式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根據市房管局的委託,負責空港區內房地產開發管理和房管監察工作,核收有關費用,代發全市統一編號的有關證書。
第五章建設和市容環境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按照空港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實施區內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對進區企業實施綠化達標驗收制度。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負責空港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戶外廣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負責進區企業投資項目的建築管理,審批區內建設項目的建築初步設計方案,查驗施工企業的資質,發放施工許可證和核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在空港區內取水、排放污水,由管委會受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委託發放取、排水許可證,辦理建設項目排水設施竣工驗收手續,並報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備案。在區內實施水資源綜合利用,鼓勵企業節約用水和實施中水回用。
第二十九條 空港區內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嚴格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強化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工作,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事先介入,全過程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管委會負責對投資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文明施工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商、財政與稅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工商局在空港區設立分局,負責區內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區內各類企業和市場實施統一監管。
第三十二條 空港區設立財政分局,負責空港區的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區內的會計工作,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接受市財政和市國資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空港區的財政收入,扣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後,全部留在空港區用於開發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國稅和地稅部門在空港區設立分局,負責對在空港區的稅收申報、征管,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等工作。
第七章投資與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禁止投資的產業和領域外,均允許投資者進入空港區投資興業。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入駐空港區,設立企業總部、企業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空港區內投資下列領域:
(一)圍繞航空運輸的貨運倉儲、物流聯運、快件分投等現代物流業和保稅業務;
(二)以航空為主要運輸方式的生物資源創新、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和綠色食品加工業;
(三)基礎設施、社會公用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
(四)圍繞機場配套的商貿、會展、文化、教育、衛生和康體休閒等服務業;
(五)適合臨空型經濟發展的其他產業。
第三十六條 空港區內不得興辦下列項目:
(一)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投資的;
(二)屬於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
(三)破壞、污染生態環境的;
(四)影響航空運輸安全的。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在空港區投資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享受國家、省、市投資優惠政策;
(二)對成片開發和延伸產業鏈,集群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的公司和企業,可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支持;
(三)對臨空產業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項目以及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更加優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條 管委會建立“一站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的“一站式”聯合辦公體系,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對手續完備的投資項目,管委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覆或轉報。對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可進入“綠色通道”,即時辦理。
第三十九條 空港區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管委會報送各類統計報表。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
第八章其他社會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條 管委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區內的幹部調配、人才交流、人才引進、職稱評聘、工資計畫等工作,並與市級有關部門在空港區逐步建立、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
第四十一條 市公安局在空港區設立分局,負責區內的治安、戶籍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管委會負責編制區內科教、文化、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進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發展金融、保險、會計、律師等現代服務業,為進區的投資者服務。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教育、醫療等機構在空港區設立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發展公共教育事業和公共衛生服務,為區域內職工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和醫療保健服務。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及相關規定。
有關部門在空港區設立分支機構事宜,由管委會與該部門共同商定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逐步設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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