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發展城鄉集體經濟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昆明市關於發展城鄉集體經濟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是昆明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發展城鄉集體經濟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218號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82305)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218號
【發布日期】1986-10-30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關於發展城鄉集體經濟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1986年10月30日昆政發〔1986〕2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機關各委辦局(公司):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雲發(1986)54號檔案《關於發展城鄉集體企業有關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加快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的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有關發展城鄉集體經濟的政策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一九八四年以來、省委、省政府先後發了雲政發(1984)103號(1984)218號、(1984)219號、(1984)220號檔案和雲發(1985)36號檔案、市委、市政府也先後發了昆政發(1984)93號、(1985)50號、(1985)190號檔案及其它有關檔案,明確地規定了發展城鄉集體經濟的政策。實踐證明,這些政策是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有力地推動了我市城鄉集體經濟的發展,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過去,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上述檔案中有違反的,必須立即糾正;沒有兌現的,要認真兌現、落實。
二、關於稅收問題。
1、對技術改造任務重、人均留利在三百元以下的集體企業,經縣區政府批准(由市稅務局直接征管的集體企業,由市稅務局審批),可給予免徵一至三年所得稅的照顧,免徵稅款應全部用於技術改造。
2、城鄉集體企業的生產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興辦第三產業的建設投資,“七五”期間免徵建築稅。
3、聯戶辦企業和個人承包的集體企業,原則上按城鄉集體企業減免稅收的規定執行,但對有的承包企業,個人收入得了大頭的,不享受城鄉企業減免稅收的照顧。
4、各級城鄉集體企業管理部門直屬的供銷公司的各種專業公司、只要經營方向端正,主要是為城鄉集體企業供應原材燃料,推銷當地集體企業自產產品,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也可享受集體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否則,應按規定徵稅。
5、城鄉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規定標準提取的管理費,年終結餘部分免徵所得稅。
6、對一些需要大力發展的行業和產品,要積極給予扶持。其中對由於價格原因造成微利或虧損的產品,經主管部門同意、由企業按稅收程式申報,經稅務部門審批,可給予減免不同稅目的照顧。
7、根據省政府雲政發(1984)220號《雲南省貧困地區有關稅收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凡經縣區政府批准為貧困鄉的集體企業,可按規定在一九八八年底前免徵工商所得稅。
8、城鄉集體企業國家減免稅收的收入部分,不得用於增發工資和獎金,也不得用於分紅,要作為企業積累基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嚴使用制度、建立專帳管理,聯辦企業享受減免稅收的所得部分,也要按照這一原則辦理。
三、關於分配問題。
1、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全額計件工資制和計時工資加獎勵的企業,其計稅標準工資可按職工人均月工資八十元計算,全年按標準工資扣除四個月獎金和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加班工資以後計征獎金稅;對參加橫向聯合的企業可再提取一個月標準工資獎金;對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可再扣除一個月標準工資的資金以後,再計征獎金稅。
2、產品比較單一的城鎮集體企業,也可實行產品成本工資含量包乾的辦法。以上年工資含量為基數。在產品成本中工資含量不增加的原則下,隨利稅增長幅度增加職工工資(包括獎金、計件超額工資),工資按實列支,計入成本,免徵收獎金稅。
有條件的鄉鎮企業,經縣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鄉鎮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原則上用於擴大再生產的公積金不低於50%;用於集體福利基金可占10%-15%;上交給區、鄉主管部門主要用於興辦集體企業的資金不超過20%;用於企業股金分紅的約占15%左右。
4、城鄉集體企業,不論採取什麼經營承包方式,都必須堅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其分類折舊或綜合折舊的比例,可略高於國營同類企業的提取標準。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在“七五”期間可逐年提高到8%。所提取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使用。
四、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問題。
1、對各級城鄉集體企業管理部門直屬的供銷公司和各類專業公司,其主要任務是為所屬集體企業供、產、銷服務的,對他們的自有資金,人員和場地等條件的審核,要實事求是,應適當放寬。在工商登記工作中,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給予登記註冊;在經營中有些問題,但不屬於投機倒把的,核查後要及時核發營業執照;屬於經營服務方向不端正的,應幫助其改正。
聯戶辦的經濟組織在辦理登記時,也應放寬審查條件。對個別鑽政策空子,明合暗分、分光吃光的,要進行教育;經營管理不善的,主管部門應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對集體企業經營范轉應繼續適當放寬,鼓勵他們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企業舉辦延伸性項目,應給予登記。
城鄉集體商業,經批准可以經營零售和批發業務,也可批零兼營。
直接為所屬企業供、產、銷服務的城鄉集體供銷公司和各種專業公司,工商部門在審核經營範圍時,應允許對本系統企業所需原料、燃料和自產的生產資料(包括生鐵、鋼材、水泥、礦產品、農副業產品等)的經銷和協作、串換。
3、城鄉集體企業的名稱,可視企業規模、產品質量、產品銷售區域及經營的需要,經工商部門或勞動服務公司審核批准,可用“昆明市××企業”或其它稱謂掛牌。
五、關於物資供應問題。
1、屬於省、市計畫內產品的,其所需原材料應納入各級物資分配計畫、物資供應渠道不變;省、市下達給各縣區補助城鄉集體企業的物資,各縣區應及時分配和供應給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2、未納入省分配範圍的主要產品、優質名牌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的補助物資,由市物資局在向省申報的同時優先組織供應。
3、國家供應的物資價格應同供應國營工業企業的物資一視同仁。
六、關於資金問題。
1、興辦城鄉集體企業所需資金,主要靠自籌。可以採取“帶資入廠”、“集體集資”、“信貸集資”、“儲蓄集資”、“補償貿易集資”、“股份集資”和“聯營投資”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資金。
不論是本企業職工入股或企業外部入股,凡共擔風險的股金按股分紅,企業可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為分紅基金;不共擔風險的股金,可付給比銀行略高的股息,並進入成本。對現有企業在開辦時,由原來各公社、大隊、生產隊或農戶、居民投資、投勞、投物的,應進行清理折股、按股分紅。其中,屬各家各戶投入的,股金分到戶,可繼承、也可退股;原屬於生產隊或村集體投入的,股金分到村,不能退股;屬於國家無償投資和原公社、大隊投資以及企業年積累的,作業公股,所分紅利,留作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2、市、縣(區)財政、每年要視地方財力情況拿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扶持城鄉集體企業生產周轉基金,逐年增加,由縣區城鄉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掌握、滾動使用、以低息、無息貸款方式,幫助城鄉集體企業發展生產。資金使用情況,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監督。
3、各級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每年都應有相當一部分貸款用於扶持城鄉集體企業,並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其自有資金比例,對產品適銷對路、經濟效益好,但資金有困難的企業,其自有資金只要不低於百分之十五,就應給予貸款扶持。
各級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可以組織預算外閒散資金的預算內暫和預算內暫閒置的資金臨時融通,用於城鄉集體企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七、關於全民辦集體的問題。
1、全民集體企業,對發展生產,搞活經濟,服務民眾,安置就業,都有很好的作用,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予重視、扶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其進一步健康發展。
2、“全民辦集體”的企業,要嚴格劃清兩種所有制的界限,認真按照集體經濟特點辦好企業,不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混崗、混帳。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已單獨辦理工商登記、銀行開戶並照章納稅的,執行城鎮集體企業的政策。
3、黨政機關為安置待業青年舉辦勞動服務公司和集體企業,不屬於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的範圍,要繼續辦好。但是必須在經濟上與黨政機關脫鉤,劃清經濟關係,對機關扶持開辦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占用,流動資金要按期歸還。結清債務後,企業的收益不向機關繳納。
八、關於社會保險問題
從今年(1986年)起,城鎮集體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統籌社會保險制,以解決退休老職工的基本生活問題。其統籌基金來源:一是按企業工資總額在稅前提取15%至20%;二是職工本人按每月工資交納3%至5%;三是徵收城鎮集體企業獎金稅,返還給社會保險統籌部門全部用作社會保險部門基金;四是從企業的公益金中拿了一部分。
有條件的鄉鎮集體企業,也應逐步建立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度。
九、關於城鎮集體商業、服務網點問題。
1、新辟統建的商業用房,由市經委商業網點辦公室從每年新建商業網點用房總面積中劃出二分之一的面積,作為城鎮集體商業,服務網點使用,具體由兩城區政府按全市統一布局,掌握分配。
2、在舊城改造中,要妥善安排集體商業、服務網點回遷。對一時無力承擔建築投資的集體企業,可由地方自籌的貸款基金給予無息貸款,分期償還。
3、房地產部門要大力支持城鄉集體經濟的發展。過去集體企業以各種方式購買私房作經營場地或網點使用的。由房地產部門按市政府昆政發(83)45號和(84)93號檔案規定給予補辦購買手續、原房主不得藉故刁難、毀約、不得乘機勒索、無理取鬧。私房出租的租金,也要按市政府昆政發(83)156號、(83)195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任意提高租金,撕毀租約。
十、關於環境保護問題。
城鄉集體企業及聯戶辦、戶辦企業、合作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84)135號文《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規定》,對於有污染的老企業,要積極進行治理,按環保部門要求限期達到標準;新辦企業要嚴格按報批程式,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先建後治。
環境部門要積極幫助、指導和督促檢查城鄉集體企業搞好環境污染治理,在政策上要與國營類企業一視同仁。
十一、關於不得向城鄉集體企業亂攤派的問題。
1、對城鄉集體企業的收費,要嚴格按省委,省政府雲發(1985)54號文“關於對城鄉集體企業收費的規定”執行。
2、集體企業按省、市政府規定的比例,只向企業主管部門上交一次、一項管理費,其它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向企業再次收取管理費。
3、有關部門向集體企業收取的社會性費用,必須嚴格按省、市政府的規定辦。對於巧立名目,未經省、市政府批准的社會性費用的攤派,企業有權拒付。
4、對於違反省、市政府規定向城鄉集體企業亂攤派、亂收費的,要立即加以糾正;經教育拒不糾正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十二、本補充規定,從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補充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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