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部份固體廢棄物集中焚燒處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部份固體廢棄物集中焚燒處理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0]16號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部份固體廢棄物集中焚燒處理暫行辦法
(1990年1月20日 昆政發〔1990〕16號)
第一條為防止環境污染、疾病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駐盤龍區、五華區、官渡區、西山區、安寧縣的下列單位排除下述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1、各類醫院、療養院、衛生院、所(含聯合體、個人診所),使用後不宜回收的棉球、棉纖、紗布、棉墊、廢紙、廢玻璃瓶、安瓿和各類手術後的固體廢棄物。
2、醫療、衛生科研單位,生物、動物研究所用於試驗後的固體廢棄物。
3、接待外賓的賓館、飯店,其外賓臥室及衛生間內所有的廢棄物,餐廳內的筷子、餐巾紙等。
第三條上述各單位排除的固體廢棄物必須統一由“昆明市固體廢棄物焚燒場”集中處理。嚴禁亂丟、亂倒、自行焚燒、掩埋或作其它處理。未經昆明市環保局批准,不得再另外建造達不到處理標準的固體廢棄物焚燒設施,已建成應服從統一管理,視情況改變用途或停止使用。
沾染放射性物質的固體廢棄物,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四條“昆明市固體廢棄物焚燒場”焚燒固體廢棄物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有關廢棄物的收集及清運辦法、清運時間等具體事項,由排除廢棄物的單位與焚燒場協商確定。
第五條焚燒場必須按雙方簽訂的協定,定期收集、清運固體廢棄物,並及時焚燒處理,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清運時間。在收集、清運、焚燒固體廢棄物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採取必要的消毒手段和防範措施,嚴禁泄漏、拋撒等。
第六條認真執行本辦法或檢舉、揭發擅自處理應集中焚毀固體廢棄物成績突出的,由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排除固體廢棄物的,環保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一千至一萬元的罰款;對違章單位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至一百元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法律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拒不執行本辦法,無理取鬧,或對舉報人進行打擊的報復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八條對企業單位的罰款,應在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計入生產成本;對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罰款,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列入經費預算報銷。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監督執行。本市所屬其它縣可參照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批准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昆明市衛生局
昆明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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