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8]63號
【發布日期】1988-07-30
【生效日期】1988-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昆明市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糧儲金管理辦法
(1988年7月30日昆政復〔1988〕63號由市民政局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民眾抵禦災害和恢復生活、生產的能力,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1988)62號檔案及《雲南省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糧儲金會示範章程》,在我市農村建立救災扶貧互助儲糧儲金會(簡稱雙儲會),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雙儲會是農村民眾互助合作和自我保障性的集體經濟組織。它的任務是儲金防災,儲糧備荒、幫助會員解決生活、生產困難,發展生產,逐步治窮致富。
第三條雙儲會的宗旨是: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培養農民的自我保障意識,擴大救災基金渠道,做災農荒救濟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維護農村正常生產秩序和社會安定團結。
第四條我市農村雙儲會以鄉(鎮)或辦事處為基礎單位建立,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二章 糧、款來源及所有權
第五條雙儲會儲糧來源為:
1、會員按規定交儲的糧食。
2、鄉(鎮)政府掌握的機動糧。
第六條雙儲會基金來源為:
1、會員按規定交儲的資金。
2、鄉(鎮)企業按規定稅前提取的資金。
3、上級政府撥付的救災救濟款。
4、單位、個人、集體資助和捐贈的資金。
5、資金存儲獲得的利息,對會員借款時收取的管理費,投資經營的收入。
6、其它合法的集資收入。
第七條雙儲會糧款的籌集堅持以個人、集體為主,國家適當扶持為輔的原則,做到豐年多儲,平年少儲,逐年擴大糧、款的積累。
第八條雙儲會糧、款所有權實行以下原則:
1、會員儲存的糧、款歸個人所有。
2、會員儲金的利息及按股投資所得的紅利歸儲者所有。
3、集體儲存的糧、款,國家扶持資金及其購買的糧食,以及社會捐贈的糧、款,歸雙儲會集體所有,此項資金利息及投資所得的紅利不參加個人分紅,由雙儲會積累或用於調濟。
第九條雙儲會的正常活動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保護,所儲存的糧、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挪用。
第三章 糧、款的使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第十條雙儲會的糧款主要用於解決會員因災害而造成的生活、生產困難。扶持他們搞好生產自救和發展商品生產。
第十一條雙儲會實行:能儲什麼儲什麼,儲什麼借什麼、儲多儲少不限(首次參儲核定基數)的原則,借糧、款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並收取少量的糧食損耗和基金管理費。
第十二條會員一年可借糧款一至二次,每次借額不得超過本人儲額的三倍,借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條雙儲會在不影響會員正常借用的前提下,可有計畫地進行資金投放和糧食加工,使其增值,有條件的經縣民政局批准可以投資興辦救災扶貧經濟實體,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四條雙儲會的基金單獨建帳管理,實行以資金活動為主體的收支記帳法,反映資金的來源、使用、結存等情況。同時必須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要求建立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計制度,做到帳目清楚,真實完整。工作如有變動,需辦理帳、款、物的移交手續,經接管人員覆核無誤,方可離職。
第十六條雙儲會的儲糧存入糧食管理部門以及糧食存儲後的政策性損耗,按糧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彌補。糧食儲存管理費和政策性損耗彌補費從鄉(鎮)民政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七條雙儲會糧、款的借出審批權由雙儲會管理委員會行使,審批時實行“三聯單”申請審批表制度。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時,只退回個人儲存的糧款及按規定應得的紅利。
第四章 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凡自願報名儲存糧、款並遵守本管理辦法的民眾,均可成為雙儲會會員。
第二十條會員儲存的糧、款按戶填發給存摺和儲糧證。
第二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逐年儲金儲糧,為雙儲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2、遵守雙儲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3、互助互濟、幫助受害戶、貧困戶排憂解難。
4、積極參加雙儲會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借糧、借款的權利。
2、儲金者有按規定獲得利息和按股投資分紅的權利。
3、在雙儲會內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4、對會內事務有監督權和質詢的權利。
5、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會內規章制度的人和事有批評和建議罷免的權利。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雙儲會的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本鄉(鎮)或辦事處的雙儲會章程,造舉雙儲會管理委員會,決定有關重大事項。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雙儲會的辦事機構為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會計、委員若干人組成。管委會成員可由村幹部兼職,他們的勞務補貼可由儲金存入金融部門所得的利息中支付。管委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管理,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和管委會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對不合適的會員代表或不稱職的管委會委員有五名以上正式會員聯名建議,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可罷免並補選。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召開。
第二十六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國家救災救濟方針政策,宣傳雙儲會的宗旨和意義,動員民眾儲糧儲金。
2、建立雙儲會管理制度、編制糧、款使用計畫,辦理日常事務。
3、認真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管好、用好糧、款。
4、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報告工作,公布糧、款籌集和使用管理情況,負責搞好年終總結。
第二十七條雙儲會由鄉(鎮)政府、辦事處領導,接受民政部門和銀行、糧食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雙儲會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辦法由昆明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