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

《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是昆明市1983年1月20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
  • 開始施行日期:1983年1月20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
(1983年1月20日昆明市城市建設局公布)
城市路燈設施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為了加強管理,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本市轄區所有道路(包括街巷)、橋樑、廣場、不售票的公園等處的照明裝置(交通信號燈除外),都屬於路燈設施。
第二條路燈設施要按照昆明市城市規劃的要求安裝設定。改建或新建道路、橋樑、遂道等設施時,建設單位對路燈照明裝置要同時設計,同時預算,同時施工,做到路通燈明。
第三條因建設需要拆除或遷移路燈設施時,須經市路燈管理部門同意,雙方共同協商拆遷辦法。拆遷費用按《昆明市舊城改造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因自然災害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路燈設施損壞時,有關單位要配合路燈管理部門及時排除故障,迅速恢復照明。然後再分析原因,酌情處理。
第五條路燈設施是國家財產,愛護路燈人人有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和任意拆遷;不得在路燈電線上擅自接線裝燈;不得在路燈桿周圍搭蓋違章建築。違者,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損壞路燈設施的,除負責賠償損失外,酌情處以被損壞設施的一至三倍罰金。情節嚴重的,要根據《治安處罰條例》有關規定懲處。
2、未經路燈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遷路燈設施的,除負責賠償損失或修復外,並給予直接責任者一定的經濟處罰。
3、擅自在路燈線上接線裝燈的,一經發現,除令其立即拆除外,並酌情處予罰款。
4、在路燈桿周圍搭蓋違章建築或堆物作業的,要限期拆除。否則,由市政管理處強行拆除,沒收其建築舊料,並酌情處予罰款。
第六條路燈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路燈專用設施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堅持定期分片檢查制度,發現路燈損壞應及時修復。努力節約電能,提高亮燈率。
第七條本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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