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1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8年4月2日
  •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日
基本資料,其他介紹,修改意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資料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子管理,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種子產業化,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子選育、生產、經營、推廣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良種的選育、生產、經營、推廣納入農業、林業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種子生產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種子執法隊伍,完善種子服務體系,推進種子產業化進程。
第五條 市、縣(區、市,下同)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林業種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種子管理工作。

其他介紹

第六條 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種子生產、經營、質量的監督管理,核發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合格證》;
(三)按有關規定組織新品種及配套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審定、認定工作;
(四)培訓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受理對種子質量爭議的技術鑑定和調解,協助查處違反種子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種子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並佩著標識。
第八條 市、縣農業種子公司、林業種苗站是種子生產、經營的主渠道,應當按計畫組織生產、供應良種。
第九條 新品種的選育、引進,應當由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並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科技項目發展項目,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第十條 新品種的推廣必須遵循試驗、示範、審定的程式,做到因地制宜、區域布局、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未經審定、認定或審定、認定未通過的新品種,不得經營和推廣。
第十二條 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的生產實行巨觀管理。雜交水稻、雜交玉米種子的生產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計畫統一安排。
工程造林、速生豐產林、經濟果木林基地所用的種子由縣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種苗站或種子基地供種,其它造林用種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生產。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和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種。
第十三條 商品種子的生產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
凡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縣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按指定的作物種類、產地和規模進行生產。《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種子生育的一個周期。
第十四條 生產商品種子必須有種子生產基地,具備生產良種的技術力量和隔離、栽培條件,遵循技術操作規程和種苗產地檢疫規程,接受種子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扶持的種子生產基地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商品種子的生產和收購應當簽訂書面契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種子生產基地搶購、套購種子,哄抬種價。
第十六條 市、縣農業種子公司應當積極發揮規模經營優勢,逐年提高水稻、玉米、小麥、蠶豆、蔬菜等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統供率;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及相應的親本種子由市、縣農業種子公司統一經營,其它種子實行多渠道經營。
第十七條 農、林科研、教學單位可以依法經營本單位選育或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引進、繁育經審定、認定通過的優良品種的種子。
第十八條 經營種子實行《種子經營許可證》制度。
凡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按核定內容開展經營。
第十九條 經營種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能正確識別、鑑定所經營種子的種類和質量的技術人員;
(二)有能正確掌握種子貯藏、包裝技術的保管人員;
(三)有同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和加工設備;
(四)有與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農業種子公司、林業種苗站可以委託鄉鎮農技服務組織在本鄉鎮開展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和林木種苗的代銷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種子實行《種子質量合格證》制度。
凡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所經營的種子應當具有種子檢驗、檢疫合格證書。銷售種子必須開具統一發票並附使用說明書,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進出口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向同級種子管理機構報送進出口種子的種類、品種名稱、數量、質量、產地及有關檢疫等技術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縣種子管理機構必須建立種子檢驗室、配備專職檢驗員,規範種子質量檢驗。種子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種子的自檢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種子的檢疫由植物檢疫機構依照《植物檢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及林木救災備荒種子的年收貯數量,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及實際需要確定,市不得低於總用種量的1.5%,縣不得低於3%。
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的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周轉金或給予貼息貸款解決。種子貯備造成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未經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種子生產基地,確需征(占)用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鼓勵從事農業、林業生產、科研、教學的單位和個人選育、引進、推廣和使用良種。對在種子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種子。
未按《種子生產許可證》指定的作物種類、品種和生產地點、規模從事種子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種子經營許可證》指定的經營地點、經營種類從事種子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吊銷《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未取得《種子質量合格證》經營種子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種子;情節嚴重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十三條 推廣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採種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種,沒收種子,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損壞珍貴母樹的,處以其經濟損失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凡到國家扶持的種子生產基地非法搶購、套購種子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種子,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哄抬種價的,由當地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沒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票據,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七條 對干涉或妨礙種子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種子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菸草種子由市級菸草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管理。
園林綠化的種子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委員們對《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修改 稿)》(以下筒稱規定修改稿)逬行了認真的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 修改稿的內容簡明扼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昆明市的實 際,比較全面,針對性較強,維護了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 合法杈益,便於操作執行,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實施。審議中, 委員們對規定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省人大常委會 農工委於4月1日下午召開會議,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 真研究,並對規定修改稿進行了修改。4月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 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對規定修改稿的修改意 見,現將主要的修改意見說明如下:
1、一些委員提出,規定修改稿第三條作出了使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的規定,這一規定涉及面廣,不便操作, 作為使用者主要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將本條第二行中 的“使用”改為“推廣”。
2、一些委員提出,新品種的選育、引進及除雜交水稻、雜交玉 米以外的常規良種的供應,應根據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充分調動 各有關部門、廣大科技人員和農民民眾的積極性,因此,將規定修 改稿第九條第二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行、第十五條第三行中的 “統一 ”二字刪去。
3、一些委員提出,規定修改稿第十四條規定“生產商品種子必 須有一定規模的種子生產基地……”中的“一定規模的”不好界定, 難以操作,故將“一定規模的”刪去。
4、一些委員提出規定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的. 規定屬於行政管理 部門責任的,應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 還應給予行政處分。為此,將本條第二行第二句“由農業、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改為“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在 本條最後加上“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 行政處分。”
另外,我們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一些表述不夠準確、全面 的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農工委審議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呈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 《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認為,制定《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是 十分必要的。種子是農業、林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推廣套用 良種是提高產量、改進品質的一個最經濟、最有效的途徑,是農業 實現“兩個根本轉變”的重要保證。昆明市近幾年在糧食、烤菸、蔬 菜、花卉、水杲等作物良種的引進、選育、經營、推廣、使用等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對保證全市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烤菸、蔬菜、水果等 經濟作物和林果的迅速發展,以及花卉等新興支柱產業的發展起 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
制的建立,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種子管理體制、辦法已不相適 應,突出表現為:一是近年來,昆明市種子經營市場混亂,偽劣種子 坑農害農的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國務院的種子
管理條例對生產、經營偽劣種子的違法行為處罰只作原則規定,本 便操作,需要結合昆明的實際具體化,以加強管理力度。二是目前 種子管理、生產、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造成政企不分,職責不 明,不便監督,難以執法,需要依法加以規範,明確執法主體。三是 國務院的種子管理條例出台較早,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缺乏具體規定。特別是由於種子的生產、經營向市場化、
社會化發展出現的經營主體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樣化,如何促進 種子市場的發育,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急需進行法律規範。另外,國 務院種子管理條例有的規定過於原則,實施中難於操作,需要結合 昆明市的實際進行細化、深化,使之便於操作。四是昆明市己列入 滇中現代農業綜合試驗示範區,種子工程是試驗示範的重要內容 之一,為推進種子工程的實施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五是種 子包括糧油、菸草、花卉、蔬菜、林木等多種作物的種子,主管單位 涉及到農業、菸草、園秋、林業等多個部門,需要制定一個統一的地 方性法規來加以規範。
二、農工委認為,《規定》雖然是一個實施性的配套法規,但結 合昆明市的實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農業、林業種子管理、生產、
經營機構的職責,做到了政企分開,便於執法、便於監督;加強了各
級政府對種子工作的領導,對巨觀管理,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 建立種子基地,解決貯備救災備荒種子的資金,以及貯備造成的政 策性虧損補貼等都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具有地方特色,對進一’步推逬昆明市種子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業、林業生產的發展都有著 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對《規定》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農業工作委員會召開了省 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對《規定》進行了 論證,徵求了修改意見。隨後又同市人大分管農委工作的領導、市 人大農委、市農業局、市種子公司等部門的負責同志一道,對《規 定》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經農工委1998年3月20日會議再次修 改,形成了《規定》(修改稿)。修改的主要情況是:
1、原《規定》將行政處罰權授予“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 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農工委認為,《規定》已明確了市、縣農業、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行政處罰杈應與執法主體統 一為好,不應下放給其所屬管理機構。另外,目前昆明市縣以上農 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尚不健全,也難以獨立 行使行政處罰。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 定,將原《規定》由農業、林業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 的,規定,改為由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將第六條第五項中 “依法查處……”為“協助查處……”;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規定實施政處罰的“種子管理機構”改為“農業、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涉及應會同其他部門處罰的,改為由農業、林 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處罰。
2、為了使《規定》的結構更有條理性,將第七條前移為第四條, 將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進行對調。
3、根據有關規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不再對解釋權作出規 定,故將《規定》第四十二條刪去,原《規定》四十三條調整為四十二 條。
4、對一些表述不夠準確、不夠全面的文字和內容作了修改。如在第六條第一項中“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前 面加“參與”二字;在第三項“組織新品種……”前面加“按有關規 定”,因新品種的引進、審定杈在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市、縣只能按 規定做一些具體工作。把第三十九條中的‘‘種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 . 員……”的“機構的工作”刪去,在笫二十七條“鼓勵從事農業、林業 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選用、引進、推廣和使用良種”的農業、林業生產 後面加“科研、教學”,這樣,較為準確、全面。
農工委認為,《規定》(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 合昆明實際,針對性較強,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 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及《規定》(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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