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昆明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昆明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
市、縣(市)區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下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便民服務場所設定社會救助受理服務視窗,負責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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